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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開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有現實意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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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因拖欠民工工資12萬元後逃匿,包工頭胡某被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此案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12月30日《天府早報》)

  包工頭聘請工人做人,支付勞動報酬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資,按勞所得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總有那麼一些包工頭,故意拖欠工人工資,甚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但令人憤慨,而且觸犯法律,到頭來“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

  《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刑”,目的是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而在該案中,胡某並非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無力支付民工報酬,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性;而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所以應當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元旦、春節將至,此時正是勞動糾紛發生的高峰期。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決,無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其意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作為勞動者而言,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只有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之流才不敢膽大妄為,惡意拖欠工資才能從逐漸減少到最終退出歷史舞臺,這是社會發展、社會文明的必然。第二,作為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之類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諾,誠信做人,遵紀守法,所作所為不能突破底線。否則,最終一定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不僅身敗名裂,而且人財兩空。

  對於《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詞,屬於法院判案的“酌情”範疇,但用人單位不能鑽這個“空子”而對法律抱有僥倖心理,勞動者更不能因為這點“縫隙”而放棄依法維權的權利。當然,對於這個“縫隙”,一方面應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避免法律尋租和權力尋租;另一方面,還應加大對法院判案的監督,杜絕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這樣,勞動者才能按時足額拿到血汗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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