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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他人身份證辦24張信用卡 被判3年罰款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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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延吉市人陳某在德州經營一家公司,借了多位德州市民的身份證辦理了24張信用卡,數量巨大,27日被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010年9月,李某收到多家銀行欠款通知函,才知道身份證被冒用辦理了信用卡。李某説,他是通過趙某認識的陳某。當時陳、趙二人在德州經營一家公司,陳是董事長。收到銀行催款的還有盧某等人。

  李某等人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10年9月9日,德州市德城區農村信用社發現德州一家公司存在疑似信用卡套現,遂于2010年11月29日報案。2011年1月17日德州市公安局對陳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立案偵查。

  2011年5月4日10時05分,雲南省耿馬縣公安局孟定派出所民警在臨清公路大灣江附近對一輛出租車例行檢查時,利用二代證讀卡儀掃描時發現涉嫌信用卡詐騙的網上逃犯陳某,陳某目前被關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間,陳某通過家住德州的趙某等借來德州市李某、盧某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北京商貿分公司職工的名義,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24張。審理過程中,陳某稱是趙某等人到北京辦的信用卡,與己無關。法院查明,陳某是德州該公司的董事長,且他人去北京辦理信用卡是陳某提議、聯絡、接待的,且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過程中起到指揮、決定作用,陳某本人亦使用過部分信用卡。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數量巨大,其行為嚴重侵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陳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相關鏈結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記者 牟張濤 通訊員 蔡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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