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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土地增值分享應“公私兼顧”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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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農村工作會議27日起在北京舉行。溫家寶指出,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關鍵在於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産生的增值收益。(12月28日新華社)

  在我國,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結點主要是農地轉非的增值歸屬。目前,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增值歸農”論,認為土地增值應歸原土地所有者所有;二是“增值歸公”論,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説,“地價高漲,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所高漲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三是“公私兼顧”論,即“充分補償,剩餘歸公,支持全國”。

  農地轉非的土地增值收益應歸誰所有?在我看來,這應該基於土地的價值貢獻來分析。在農地轉非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政府、公眾和農民。政府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徵收權,而公眾貢獻的則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外部收益,而農民貢獻的則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權和農地發展權。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更加合理些,即地價上漲是地租未來資本化的反映,理應由政府、公眾和農民共同分享之。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和強勢地位,不但令公眾難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收益,農民也一再成為輸家。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人們除了有利己的偏好外,還有“公平互惠”的動機,而這種動機是維持社會生態平衡的基本單元。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會成為經濟增長的絆腳石。北京大學教授周其仁説,“土地增值不能完全歸農民,但是也不能完全歸城裏人,得找一個合適的比例分享、共贏。”不恰當的制度會導致無效率的産權,進一步阻礙經濟發展,而制度合理性則有賴於社會廣泛的“公平理性”。只有當利益主體相信這個制度是公平時,産權規則的行使才能更有效。顯然,這一分享體制的核心正是公平、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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