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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分享的核心是“公平互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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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農村工作會議27日起在北京舉行。溫家寶指出,“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産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新華社12月28日)

  現代經濟學奠基人馬歇爾説,“使用地球上的一定面積,是人所能做的任何事情之初步條件。”土地在人類社會中的極端重要性,使得土地分配成為每個國家經濟生活的中心。在中國歷史上,土地收益配置的不公就一直是農民起義、王朝興衰的觸發點。

  在我國,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結點主要是農地轉非的增值歸屬。目前,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增值歸農”論,認為土地增值應歸原土地所有者所有;第二種觀點“增值歸公”論,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説的,“地價高漲,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這種進步和改良的勞動,還是由眾人的力量經營而來的,所以這種改良和進步之後,所高漲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不應該歸之私人所有。”第三種觀點是“公私兼顧”論,即“充分補償,剩餘歸公,支持全國”。

  農地轉非的土地增值收益應該歸誰所有?在我們看來,這應該基於土地的價值貢獻來分析。在農地轉非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一是政府,二是公眾,三是農民。政府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徵收權,而公眾貢獻的則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外部收益,比如孫中山眼中的“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而農民貢獻的則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權和農地發展權。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價的上漲是地租未來資本化的反映,理應由政府、公眾和農民共同分享之。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和強勢地位,不但令公眾難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並沒有被真正“用之於民”),農民也一再成為輸家。在農地轉非中,農民面臨生活方式被打亂、原有財産被強行置換的困境,如果賠償也不徹底,無異於“二次被害”。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人們除了有利己的偏好外,還有“公平互惠”的動機,而且,這種動機是維持社會生態平衡的基本單元。行為經濟學家科林 卡梅拉就認為,一旦經濟行為産生的公平心理極限被突破,就會導致極有破壞性的風險情緒。當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導致的不公正、焦慮和恐懼正在醞釀和累積,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有效的矯正和釋放,就會成為一顆不定時的炸彈,隨時被點燃。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會成為了經濟增長的絆腳石。北京大學教授周其仁説,徵地改革是中國經濟的下一個增長極,“正確的方案就是要放到一個分享體制上來,土地增值不能完全歸農民,但是也不能完全歸城裏人,得找一個合適的比例分享、共贏。”不恰當的制度會導致無效率的産權,進一步阻礙經濟發展,而制度合理性則有賴於社會廣泛的“公平理性”。只有當利益主體相信這個制度是公平的時候,産權規則的行使才能更有效。顯然,這一分享體制的核心正是公平、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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