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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滯納金”不再行政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楚天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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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報訊 (記者陳淩墨 實習生鄭浩天)房屋逾期不辦産權登記手續,加收一至兩倍的登記費;欠繳水費,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收滯納金……這些帶有強制色彩的規定,將從武漢市地方法規中淡去。

  日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據了解,武漢市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83件,經清理,28件法規共36個條文涉及行政強制規定,其中11件法規涉及的12個條文需要修改或刪除。

  將刪除的兩項為:《武漢市房産管理條例》第68條第(一)項“不按照規定辦理産權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每逾期滿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記費”。此項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予以刪除;《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27條第(三)項,規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應責令限期補交水費,逾期不補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此項屬供水企業和用戶的民事行為,不應納入行政強制執行範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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