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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哪些人才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資格?行政機關哪些行為被明確禁止?這部法律將給人們生活帶來哪些變化?連線中央臺記者孫瑩。
主持人:哪些人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資格?
記者:在我國《行政強制法》第17條明確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説,以後行政機關臨時聘用人員,各種各樣的協管員,包括在行政機關工作但是沒有資格證的人員,都沒有資格實施行政強制行為。
主持人:行政機關哪些行為被明確禁止?
記者:在法律中也是明確規定,強制拆遷中停水、斷電這些行為以及在夜間或者是節假日進行強制執行,這些都會被明確禁止。
主持人:還有什麼變化我們需要了解的,給我們介紹一下。
記者:在這個過程中有關滯納金的問題,大家以後不用過分的擔心。因為《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進行催告。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所以以後不用擔心一旦被行政機關處罰,而自己又沒有注意到的時候會交付高額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