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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羊毛衫案警惕正義失衡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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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眾滿意的裁判平息輿論的質疑,這是司法化解輿情危機的慣常做法,某種程度上也實現了民意對司法的糾偏。

  “天價羊毛衫案”正演變為一場指向司法不公的輿情危機,對於鄂爾多斯中院違背常理的判決,內蒙古高院日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並將發回重審。

  這意味著一個正義歸復程序的重新開啟,在輿論的一片質疑聲中,相信結果會確立在更加公正的審判之上。以公眾滿意的裁判平息輿論的質疑,這是司法化解輿情危機的慣常做法,某種程度上也實現了民意對司法的糾偏。隨著輿情非議的漸行漸遠,司法本身凸顯出的弊病會不會得到徹底地暴露與醫治呢?

  以一個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來衡量,該案原審判決應當不至於緣自法官的一時疏忽,最為體面的解釋可能是對法律的不當適用。這體現在兩點:一是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而非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來定罪,選擇不同的罪名對於被告的刑罰十分關鍵,後一罪名被告人無需對尚未銷售的商品承擔刑責。讓人疑惑的是,對於並未參與假冒註冊商標也沒有進行生産的被告人,司法恰恰選擇了前一罪名。

  二是犯罪數額的計算,在被告能夠舉出實際銷售價格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然選擇按照吊牌價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明顯違背了相關司法解釋的如下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和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聯絡到“天價過路費案”,這種犯罪數額的計算是“實屬巧合”,還是暗含有地方司法的某種“難言之隱”呢?

  從本案之前的“跨省追捕”到原審判決,我們看到了當地執法機關為維護本地名牌企業利益的努力,但是司法對被告人的犯罪追究,不能片面性的選擇那些不利於被告人的條款或解釋,而應從中立公正的立場完全準確的理解並適用法律規則。否則,在選擇性的懲罰思維之下,勢必出現將蒼蠅當老虎打、將老虎當蒼蠅拍的正義失衡現象。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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