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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3月1日起,青島將施行培訓新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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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12月29日訊(記者 孟艷) 自2012年3月1日起,青島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需求、培訓能力確定本市教學車輛數量,適當增加車輛和教練人員,另外,學員報名費用、考試安排都應當在協議中規定,緩解目前學車熱導致的市民想報名報不上,報上名沒有機會上車等矛盾。

  29日上午,青島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在八大關小禮堂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獲批後將按照法定程序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學員有權選擇教練員,而且培訓經營者應當為學員選擇教練員提供條件。據了解,該《條例》是我省首個專門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地方性法規。

  青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介紹,由於目前學車熱問題,導致了駕校缺車、缺教練,市民報名報不上,好不容易報上名了,駕校安排不了上車等矛盾。《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青島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需求、培訓能力確定本市教學車輛數量。各駕校根據場地和自身培訓能力可以增加車輛,緩解目前學車難矛盾,但是需要根據自身教學場地來增加,但配備一定的車輛,還要配備合格的教練,不能盲目增加,否則一旦學車熱過後,容易産生車輛過剩情況。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協議示範文本。培訓經營者為學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的費用、時間安排等事項,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培訓經營者因教學條件發生變化而達不到規定的許可條件的,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實際培訓能力核定其培訓許可等級或者登出其許可證。“原來駕校審批一次後就可終身運營,新法規對此做了調整,如果駕校不符合規範,就會被降級或者登出。”萬振東説。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培訓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妥善安置在訓學員,並在終止營業三十日前到原許可機構辦理登出手續。原許可機構應當協助培訓經營者根據在訓學員的意願安排繼續培訓事宜。“此條著重強調了是原許可機構根據學員意願安排,也就是即使駕校關門,原許可機構也要承擔責任。而根據學生意願安排就不能把學員安排到偏遠其不願去的地方。”萬振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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