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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佳娜 本報記者 傅江平
深圳市消委會於今年一季度調查了本市12個在售樓盤後發現:在新房銷售中,房地産開發商運用不良營商手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
不良營商手法一:開發商在提供的補充協議中聲稱“本協議是經買賣雙方平等協調達成的補充約定,並非合同格式條款,與預售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但在實際交易中又不允許消費者協商修改補充協議中的條款。
消委會的專家稱,補充協議條款是經營者預先為重復使用而單方制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未與消費者協商,符合《合同法》第39條第2款關於格式條款的定義,應認定為格式條款。
由於格式條款是經營者事先單方面制定未予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因此我國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從行政監管角度都對格式條款做出了較嚴格的規定。比如《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房地産開發商在明明是合同格式條款的協議中非要強調協議是“非格式條款”,若真是非格式條款,就應該允許消費者協商修改,但在實際交易中,開發商又不允許協商修改。而在這個不允許協商修改的補充協議中又大量存在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開發商這樣做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即如果承認是格式條款,其補充協議中大量的不平等條款將面臨著可能無效的司法認定,如果標上“此協議非合同格式條款”,則可造成是與消費者平等協商形成合同的假象,補充協議中的不平等條款就可以辯解説是消費者自願接受的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在法律適用方面,會出現對消費者極其不利的局面。
開發商這種做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是毋庸置疑的,而這種手法背後隱藏的巨大法律陷阱也是急需揭示和懲戒的,此手法應引起立法、司法和執法部門的高度重視,予以科學引導規範,方有利於房地産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不良營商手法二:消費者需要認真閱讀理解的合同文件只有一份,常被固定於交易場所的角落處,其中的補充協議存在大量不公平條款,其字體細小如麻。整本合同文件內容繁多,專業性極強,但卻不允許消費者拍照或複印,也不允許帶走,經營者更不會主動提示和解釋其內容,甚至還催促消費者先交定金,再看合同。
專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前述不良營商手法使得缺乏專業知識、對樓盤信息的了解與經營者嚴重不對等的消費者無法充分閱讀和理解要簽署的一系列文件、合同,這種做法,使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