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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受"限購令"影響買不成房 想解約被判賠償4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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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聞網訊 名下已有4套房産的福州人阿花(化名),不知福州已出臺“限購令”,還想購買阿麗(化名)位於金山的一套房産。後來發現買不成,她就想解約。阿麗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13萬多元的違約金。阿麗的訴請是否合理呢?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結了這樁糾紛。

  買不成房

  還被告上法庭

  2011年8月2日,阿花經房産仲介介紹,與阿麗簽訂了購房合同,向其購買位於金山的一套商品房。雙方約定:該房的成交價為146萬元,支付方式為商業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阿花需支付4500元履約保證金至房産仲介指定的賬戶。

  到當月9日,阿花仍沒有向房産仲介支付這筆履約保證金。房産仲介向她發出《履約通知函》,通知其支付履約保證金,但沒有結果。

  同年9月29日,阿麗向阿花發出《解除合同函》,解除了雙方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此後,阿麗將阿花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約賠償10萬元違約金和從違約之日起按成交價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3萬多元,並承擔她為此付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

  據了解,阿花在打算購買阿麗的房産之前,在福州市區已有4套房産。根據福州市政府于2011年2月28日開始執行的有關意見,對已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城區內向其出售住房。

  買方聲稱

  不知“限購令”

  阿花沒想到自己隨便簽下一份合同竟要承擔這麼重的賠償責任。在法庭上,她辯稱:即使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因政策原因雙方合意解除合同,均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阿花並不知曉福州目前的限購政策,作為居間方的房産仲介也未審查她是否符合購房條件。在簽訂合同後的履行過程中,她才知道福州已出臺“限購令”,自己不符合目前的購房政策。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根本就是一個無法履行的協議,合同各方均應免責。

  法院判令

  買方違約應賠錢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福州市限制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政策以及福州房地産調控11條意見實行的日期分別為2010年10月10日和2011年2月28日,而當事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為2011年8月2日。阿花應當知道其在福州已有二套房産的情形下,不得在城區購置住房,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

  該院同時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鋻於雙方合意解除合同,減輕了可能給阿麗造成的損失,現阿麗沒有證據證明損失達到10萬元。考慮到在購房行為中,仲介方也未對阿花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查並告知,因此可適當減輕阿花的違約責任。法院確認阿花支付阿麗違約金3.5萬元。關於阿麗主張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據此,該院判令阿花賠給阿麗違約金3.5萬元和律師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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