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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存放摩托一年多 好友索要兩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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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姜嵐 通訊員陳娜 石娟報道)原來是無話不説的好朋友,因為一輛摩托車的2000元保管費,這對好朋友鬧上法庭。

  7月2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審結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經法官耐心調解,被告王明(化名)返還原告趙兵(化名)摩托車一輛;趙兵給付王明保管費400元。

  趙兵和王明都住在五家渠市,多年來關係一直不錯,有個什麼事情也會互相幫忙。2010年10月20日,趙兵要到外地的女兒那住一陣子,因家中無人,便將摩托車存放在王明家,王明很爽快地答應了。

  今年1月,在女兒家住了一年多的趙兵返回五家渠市,當他來到王明家取摩托車時,王明向趙兵要2000元保管費,否則不給摩托車。

  趙兵認為王明的要求很過分,便找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可調解了3次都沒結果。於是,趙兵將王明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中,被告王明説:“趙兵把摩托車給我時説就保管幾天,誰知道我一保管就是一年多。而且不知趙兵惹了誰,他走了以後,就有人砸了他家的玻璃。因害怕他的摩托車被偷,我一直放在室內,我保管他的車是承擔了風險的。雖然當時沒説保管費的事,現在要求趙兵給付保管費也是合理的。”

  保管摩托車到底該不該付費?這對昔日好友在法庭上爭論不休。

  法院認為,《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趙兵將摩托車交給王明保管時,雙方並沒有約定支付保管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趙兵不應向王明支付保管費。但鋻於王明保管的時間過長,經調解,雙方達成上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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