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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晚間,證監會網站正式公佈證監會令第7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定價方式多樣化
在公佈的新版《辦法》中,證監會首先提出對《指導意見》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首先,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其次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提升至不低於50%,並取消限售期。再次,為平衡網上、網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的基礎上,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新股發行工作中,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取消限售期,啟動回撥機制等新規已經開始實施。而新版《辦法》引起各方廣泛關注的,則是明確提出提高了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
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強調公平提“靜默期”
相對於過去,證監會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證監會表示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目前創業板也有類似規定,但在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此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兩個方面的修改外,證監會還提出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以及加強了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其中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中國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證監會負責人還表示,《指導意見》已經正式推出,監管部門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和發行監管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範化的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