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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案考驗法律尊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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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人士 黃湘源

  綠大地案引人關注的,也許並不是最終的審理結果,而是對資本市場法律尊嚴和改革底氣的考驗。

  內地和香港當前各有一個牽動人心的造假上市公司在審案件,綠大地案和洪良國際案。引人關注的,也許並不是最終的審理結果,而是對資本市場法律尊嚴和改革底氣的考驗。

  綠大地案,蹊蹺的並不是中國證監會對該公司有關造假事實的稽查結論在上一次的一審中沒有成為法庭採信的證據,而是在這一次的重審中,被告不僅“不約而同”的集體翻供,而且還反咬一口説,之前所以進行了有罪供訴,是因為受到相關方面暗示,只要做出有罪供訴及轉出部分股權讓出大股東地位,就可以獲得緩刑輕判。也就是説,綠大地現在的問題,已經不光是造假不造假的問題,而是成了權力和利益勾兌下的狸貓換太子的一場遊戲。在對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的案例,即便後果嚴重,也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的現行法律規定下,即便綠大地造假上市的事實得到認定,此次重審也不可能像香港洪良國際案那樣要求造假者吐出全部欺詐所得的募集資金並賠償投資者。

  相形之下,香港證監會對洪良國際案不依不饒的追責立場備受國人的賞識稱道,並非偶然。香港證監會不僅凍結了涉嫌財務信息造假的洪良國際全部發行募集資金,明確表示這部分資金必須全部歸還投資者,而且還明確宣佈,保薦人須就虛假招股書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若經定罪最高可監禁三年和罰款70萬港元。香港特別行政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表示,香港聯交所的初期上市準則即使不高於國際標準,亦與之相若,但香港證監會近期發現保薦人的工作及內部制度和監控有若干不足之處,正檢討現行有關保薦人工作的規定。香港證監會敢於頂住來自投行等利益關聯方壓力,底氣來自法律。香港《公司條例》第40A(1)條規定,如招股書有任何不真實陳述,則批准發出該招股書的人可處以監禁及罰款。法律有尊嚴,監管自然也就有了充足的底氣。

  目前,市場人士對郭樹清的改革新政應該説也都抱有很大的期望。不過,筆者始終認為,誠信信息披露的説法儘管説得很好聽,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機製作保障,“圈錢時代一去不復返”聽起來還是更像癡人説夢。再説,如果造假上市者還可以輕輕鬆鬆地一退了之,既不涉及對欺詐圈錢所得的追索,更不涉及對受騙受害投資者的賠償,這樣的退市制度對於維護市場公平,保護投資者利益又有什麼積極的意義呢?

  離開了法律的尊嚴,不僅沒有改革的底氣可言,也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在這個問題上,什麼時候內地司法監管當局對造假上市犯罪行為的審判,也能夠去綠大地,而效洪良國際案,則中國資本市場幸甚!投資者幸甚!

  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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