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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司法解釋將實施 原告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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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反壟斷案件中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司法解釋共16條,是反壟斷審判領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

  起訴壟斷企業不需行政機構認定

  反壟斷法出臺後,狀告壟斷企業是否需要行政機關認定這一前置程序,一直是爭議焦點。

  《規定》對此作出明確解釋: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時,法院應當受理。這意味著,只要公民有證據證明因壟斷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無需行政機關前置認定。

  壟斷企業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

  據統計,近三年來,民事壟斷訴訟案件,原告勝訴率極低,原因在於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而且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

  對此,《規定》區分了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例如,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壟斷企業對被訴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

  當事人可委託法院做市場調查

  由於壟斷民事案件通常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規定》賦予了當事人一定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至兩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此外,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要對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

  馬上就訪

  律師:司法解釋還需“再解釋”

  對於《規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分析認為,賦予公民對壟斷企業的直接訴權,是反壟斷領域的一大進步,但是,司法解釋整體上可操作性不強,還需要進一步解釋。

  劉律師介紹,和老百姓最息息相關的壟斷行為就是亂漲價,法律術語描述即“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比如汽油漲價,普通人憑直覺認為就是中石化的問題,從而提起訴訟,但是其必須證實中石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一最根本的要素一般人就證實不了。“我國一般採用市場份額標準,認定企業的壟斷地位,但是如何確定市場?是地域市場還是産品市場,我國還沒有統一標準。而且一般人也沒有能力證實企業市場情況。”劉律師指出,雖然《規定》要求壟斷企業對一些情況要倒置舉證,但是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仍需公民自行舉證,這一規定,對於個體公民來説,無疑是個難題。

  《規定》第9條賦予了法院認定企業是否構成壟斷地位的“自由裁量權”,即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法院可以判斷水熱電氣、通信、石油等公用企業是否構成市場壟斷且濫用壟斷地位。但劉律師提出,法院應是被動的,根據當事人的證據進行司法判斷,而不應主動進入案件判斷是非,而且法官同樣難以認定企業是否構成壟斷。

  如果法官判斷不了,《規定》不是還允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調查嗎?“涉及壟斷企業,有哪家機構有調查資質和調查能力?而且鉅額的調查費用,哪個公民能承擔得起?”劉律師建議,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該進行更細緻的解釋,便於公民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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