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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發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這也是最高法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起訴、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等問題。
根據該規定,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解讀 法院可幫原告取證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對法晚記者表示:“規定將有利於緩解反壟斷訴訟中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的難題。”
她認為,個人訴壟斷企業存在的一個難點是舉證問題,個人必須舉證對方違法,即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由於信息不對稱,取證是比較難的。
王曉曄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法院有義務和責任幫助原告取得相關的一些證據,這是規定最大的亮點。”(記者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