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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副組長黃勇教授
黃勇,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
□法制網記者 蔣安傑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關於這個司法解釋的重要意義,記者特別採訪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教授。
黃勇教授是國內知名的反壟斷法專家,目前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副組長。他長期參與反壟斷法及反壟斷配套規章的制定。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起草反壟斷民事司法解釋起,黃勇教授及其帶領的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也一直參與相關草稿和建議稿的討論和論證,積極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獻策。
反壟斷法是保障經濟民主的利器
黃勇教授説,反壟斷法是保障經濟民主的利器,也是市場經濟有序運行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西方被稱為“經濟憲法”。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制定和實施,雖然經歷了較為曲折的過程,但是從這部法律本身的制度價值來講,特別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化還不夠充分的形勢下,反壟斷法的出臺對於打破壟斷、推進改革和我國的市場化進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護消費者福利都具有重要意義。
黃勇教授告訴記者,中國反壟斷法實施近四年來,3家行政執法機構(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積極開展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規和部門規章,一大批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案件的處理,進一步宣傳了反壟斷法,樹立了反壟斷法的權威,也增強了企業和社會的公平競爭意識和反壟斷合規意識。
反壟斷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尋求反壟斷救濟的另一個重要途徑,也符合國際慣例。然而我國反壟斷法中對於民事訴訟只有第50條一個法條的規定,而且表述僅僅一句話,高度抽象原則;近四年來各級法院也審理了幾十個反壟斷案件,但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上還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包括管轄問題、當事人起訴資格問題和舉證責任問題等。
“這次《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制定和出臺,將有效解決反壟斷民事訴訟運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的空白狀態,進一步細化和解釋了反壟斷法第50條的一般規定,使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更加有章可循,特別是使訴訟程序更加規範。同時,在法律層級之下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反壟斷的法律體系。”黃勇教授如是説。
反壟斷司法解釋有待完善
黃勇教授介紹,通過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的訴訟資格、舉證責任和訴訟權利加以明確,能夠極大地推動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開展,大大拓寬了當事人的救濟渠道。當然,依據反壟斷法發達國家的經驗,複雜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平均時長達四到五年,受害人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成本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專家證人費用等有形的財産付出,還包括因起訴而可能蒙受的間接損失。因此,為了解決這種當事人訴訟成本上的負擔,有些國家還設計了3倍損害賠償機制、律師風險代理機制或集團訴訟等機制,用以鼓勵私人訴訟或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這些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中仍付之闕如,因為這些制度均涉及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改革,反壟斷司法解釋目前尚難以突破。
長期致力於中國反壟斷法領域研究的黃勇教授認為,該司法解釋作為反壟斷民事訴訟領域具有開拓性的法律文件,仍有諸多逐步完善之處。
首先,解釋沒有解決未來反壟斷民事訴訟與反壟斷行政執法的銜接問題,特別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跟隨訴訟”,法院如何對待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的行政裁決或者事實認定,將直接關係一國反壟斷法的實施理念;其次,從篇幅上看,程序問題佔了司法解釋的大部分,與壟斷行為認定相關的實體性規定較為欠缺,這一方面體現出壟斷案件的複雜性要求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分析,另一方面也和我國目前缺少案件的積累和沉澱,仍沒有太多經驗有關,有待未來進一步完善。
黃勇教授最後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適時推出有助於現實中迫切問題的解決,司法解釋雖無法涵蓋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全部方面,但是已經涵蓋和解決了司法實踐的一些核心問題,特別是規範了訴訟程序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對於初期的反壟斷法實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應當看到,完善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仍然有待時日,仍需要不斷地探索、借鑒以及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