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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8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這部總共1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6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回答了記者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提問。
起訴可不經過行政認定
問: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壟斷企業的調查和處罰等多項內容,起訴壟斷企業是否要以行政機關的執法認定為前置條件?
答: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行業協會章程違反反壟斷法也可被起訴
問:行業協會章程違反反壟斷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答:司法解釋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通常屬於侵權之訴;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
壟斷可以通過如協議、協同一致的行為、行業協會的章程等很多形式錶現出來。如果行業協會的章程違法了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條款,那麼行業協會也是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
適當降低原告證明難度
問:司法解釋如何規定舉證責任?
答: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壟斷行為需要原告舉證證明。從審結的案件來看,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是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
為此,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釋區分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例如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同時,司法解釋還引導當事人通過專家證人、專家意見的方式幫助查明案件事實。這些措施的引入,對於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降低證明難度具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