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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審判司法解釋施壓管理方式改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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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快閱讀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將在6月1日開始執行。

  從2008年8月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3年多時間,各級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從一般反壟斷案件所牽涉到的市場範圍廣度以及複雜程度來看,在3年多的時間內,審結53起反壟斷案件,這個數量不能算少。但是,如果從中國市場運行的實際狀況來看,這個數字則無論如何都遠不能滿足反壟斷的需要。

  一方面是諸多市場壟斷行為的依然故我,另一方面卻是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困難重重。這個現象,説明在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司法實踐中,至少存在著不利反壟斷訴訟的程序性或實體性障礙。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壟斷審判的司法解釋,無疑是在對過去3年各地各級法院審理反壟斷案件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為反壟斷法適用掃清了一些實際障礙,增加了反壟斷法的可用性。

  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壟斷審判司法解釋的內容看,其有利於反壟斷訴訟原告的傾向性非常明顯。按照該司法解釋,反壟斷訴因成立,不僅可以基於壟斷的具體行為,也可以基於壟斷的抽象行為(合同、行業協會章程)。在反壟斷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中,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只要因壟斷的具體行為或抽象行為而受損或發生爭議,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反壟斷訴訟。

  由自然人興起反壟斷訴訟,在當今社會條件和現行法律規定中,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制度性阻礙。比如,在反壟斷訴訟中,市場的概念,並非一個有限區域的概念,而往往是全國性甚至是國際性的概念。在如此大的範圍內,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個人怎麼能夠提出起碼的市場壟斷證據,以使訴因成立,頗難想象。當然,變通和補償的辦法也並非沒有。實際上,所有受壟斷侵害的自然人以“集體訴訟”的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勢單力薄的訴訟地位。但是,現行《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有關“多數人訴訟”制度的規定,實則是對“集體訴訟”的限制,因此也限制了市場壟斷受害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和途徑。由此,如果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沒有在此規定上做出有利“集體訴訟”的改動,那麼,自然人作為反壟斷訴訟原告方的法律意義依然不大。

  相比較而言,把抽象壟斷行為作為訴訟對象,並且可以不需要行政執法程序作為前置條件,其訴訟的社會效果不可小覷。眾所週知,中國的市場壟斷,其實只是行政性壟斷的一個市場現象而已。在大多數情況下,市場壟斷都是通過政府行政機關的規定而實現的。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沒有完成以前,許多所謂行業性組織,既具有政府的管理職能,又具備市場牟利的合法功能。這些組織,常常以政府的名義圈定市場,以規範市場的名目排除競爭,由此形成壟斷,造成社會不公。由此而言,反壟斷審判司法解釋是倒逼社會管理方式改革的一個壓力。

  在當今中國,許多擺在眼前的壟斷,或以“國家安全”的理由存在,或以“公共事業”的面目出現,或以“抵禦國際資本”的名義説事,而實際上,首先受害於壟斷、且受害最甚者,恰是中國的普通公眾。近些年,隨著中國經濟增長迅速,市場壟斷的程度愈發嚴重。一些壟斷企業和行業,已經躋身國際性“大鱷”的行列。這樣的壟斷不反,怎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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