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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1.5%。對於準備金計提不足的金融企業,《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該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與財政部2005年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相比,新的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納入管理範圍,準備金的計提範圍和計提方法也與現行辦法存在較大差別。例如,一般準備的計提要求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産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再進行計提。此外,現行辦法要求金融企業一般準備計提比例不低於1%。
《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對金融企業運用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時的標準風險系數進行規定: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
此外,對於一般準備餘額佔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比例難以一次性達到1.5%的金融企業,可以分年到位,但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部分銀行業人士表示,由於一般準備計提計入利潤分配,因此新《辦法》的調整並不影響銀行當期利潤。如果按1.5%的比例提取,經粗略計算,對銀行分紅影響也有限。此外,一般準備是針對非預期風險提取的準備,提高計提比例意味著提高銀行抵禦遠期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