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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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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日前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産應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發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産、其他應收款項等。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産,應當計提準備金。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産,不計提準備金。

  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産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産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産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産減值準備。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採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産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産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産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1.5%。

  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業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後實施,未改制金融企業由行長(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審批後實施。金融企業不採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根據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按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産減值準備的差額,對風險資産計提一般準備。其中,信貸資産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準風險系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於其他風險資産可參照信貸資産進行風險分類,採用的標準風險系數不得低於上述信貸資産標準風險系數。

  金融企業一般準備餘額佔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比例,難以一次性達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同時廢止。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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