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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12月,孫先生通過仲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經過與賣方協商,雙方約定房款為102萬元,其中2萬元為定金。訂合同當天孫先生支付房款40萬元,並約定雙方辦理房産三證後,孫先生再支付20萬元,剩餘40萬元房款,在獲得銀行貸款後支付,雙方約定期限為三證辦出後三個月內。隨後,孫先生去辦理銀行貸款手續,但由於銀根緊縮,銀行遲遲沒有放貸。四個月後,賣方要求孫先生支付剩餘的40萬元房款,並要求孫先生支付違約金和承擔相應利息。可孫先生認為,是銀行沒有及時發放貸款,他才不能及時支付房款,所以責任並不在他這一方。
律師説法:
買方逾期支付房款時,賣方除可以要求買方繼續支付房款之外,還可以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此外,賣方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並按照買賣合同違約的比例扣除違約金。如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用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時買方由於貸款政策調整或別的原因銀行未能足額放貸的話,如不能按時以現金形式補足,仍然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曲阜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張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