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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賣後漲價 房東毀約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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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房子曾抵押給銀行,法院判定買主可代位還債後獲得産權

  廣州白雲區的張先生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徐先生的房子,並且支付了首期款,可是徐先生卻因為房價上漲不想賣了,無奈之下,張先生將徐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張、徐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徐先生應協助張先生辦理相關手續。

  賣方:房價上漲想毀約

  2005年,徐先生與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雲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簽訂《樓宇按揭合同》,約定由徐先生將廣州市白雲區九石嶺路的涉案房屋抵押給某銀行借款60萬0000元等,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2010年,徐先生與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賣方(徐先生)持有該物業之房産權屬證明,保證通過贖樓涂銷抵押或轉按等合法手續與買方辦理過戶手續,因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的,由賣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而給買方及經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隨後,張先生向徐先生支付了首期。

  後因房價上漲,徐先生不想繼續交易,拒絕辦理贖契與抵押登記涂銷手續。

  法院: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無奈之下,張先生以違約將徐先生告上法庭,張先生訴稱,要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且徐先生應協助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由於張先生在訴訟請求中完全沒有提及房屋上設立的抵押權應如何處理,所以在經法院釋明後,張先生同意向某銀行代位清償徐先生拖欠的抵押貸款。

  白雲區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在本次房屋交易中是善意的,其與徐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此予以確認。另外,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抵押而産生的債務被清償後,抵押的房屋就不存在轉讓的限制,現張先生明確表示願意替徐先生清償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因此,張先生要求代位清償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和涂銷抵押登記,並由徐先生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徐先生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最終,廣州中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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