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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放款不及時 違約誰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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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孫先生:去年8月我欲將河南岸一套二手房出售,後來有一位朱先生通過仲介看中了我的房子,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了共識,雙方約定房款為62萬元,其中2萬元為定金。簽訂合同當天,對方直接支付房款20萬元給我,並約定雙方辦理房産三證後,買方再支付20萬元。剩餘20萬元房款,在獲得銀行貸款後支付,雙方約定期限為三證辦出後三個月內。隨後,買方去辦理銀行貸款手續,但由於銀根緊縮,銀行遲遲沒有放貸。四個月後,我要求買方支付剩餘的20萬元房款,並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和承擔相應利息。可買方認為,是銀行沒有及時發放貸款,導致他不能及時支付房款,所以責任並不在他這一方。請問這樣有道理嗎?

  解讀:專家表示,由於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必須在三證辦理完畢之後三個月內支付所有餘款,這並不違背合同法和房産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因此,按照該合同,買方逾期支付房款時,賣方除可以要求買方繼續支付房款之外,還可以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此外,賣方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並按照買賣合同違約的比例扣除違約金。一般,如果買方擔心貸不到款,可以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因為貸不到款,或者銀行放款不及時雙方免責,或者如何分擔責任的條例。

熱詞:

  • 買方
  • 放款
  • 約定
  • 銀行貸款
  • 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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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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