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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不審行不行?”郭樹清的驚人一問成為近期資本市場的焦點。
所謂“驚”人,在我看來無非是讓人驚訝他的改革魄力,讓新股發行的既得利益者感到驚恐和驚慌,而讓筆者感到的則是驚喜。近10年來,本人一直在各種場合奔走呼籲改革“權力發審”和改革中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建議讓“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分開,讓權力和利益分開,避免權錢交易和權力尋租,以保障監管到位和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讓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完善。但這些年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改革非常緩慢,而且差點讓人喪失信心,用高西慶(曾擔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的話來説:“讓監管者放棄權力發審是需要從靈魂深處爆發一場革命”,可見阻力和難度之大。
畢竟放棄權力發審就意味著動了既得利益集團和權貴資本的奶酪,也會動搖一些衙門的利益,這需要勇氣。可喜的是,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下一步要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的原則,主動改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大幅減少事前準入和審批。他準備改變根深蒂固的父愛主義監管理念和放棄權力發審,尤其“IPO不審行不行?”的驚人一問再次印證郭樹清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方向。
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的關鍵之舉就是“註冊制”,但有人極力反對註冊制,認為在核準制下都很難保障上市公司的質量,一旦搞註冊制會泥沙俱下,會讓市場大亂。其實大可不必擔心,現在很多人對於註冊制的認識有誤區,他們簡單的採取“二分法”來認識註冊制與核準制,以為不被權力發審的註冊制就是“自由市場”,以為只要符合條件、沒有審核、豬馬牛羊都可以上市,其實不然。
註冊制與核準制最大的差別就在於監管部門是否對發行對象進行實質性審核,我們現行的核準制就是實質性審核,上市與否都是證監會的發審委説了算,而註冊制是監管部門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監管部門擁有拒絕註冊的權力,但拒絕註冊得有理有據。實質性審核與形式審核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監管部門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我們行政主導下的額度制、審批制、核準制,可能初衷是好的,是想選擇優質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質公司上市圈錢,是想讓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但實際情況與父愛主義的初衷背道而馳,行政主導下的權力發審不但沒有選出優質的公司,反而成了權力尋租的溫床,各種帶有財務欺詐的公司通過形形色色的公關,紛紛高價上市圈錢,拿了好處的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這些公司卻成了打不得、罵不得的保護對象,對媒體揭露出來的“壞孩子”,只用低廉的處罰成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過低的違規成本恰又默許了他們的胡作非為,結果扭曲了各種市場化的功能,成為阻礙市場化改革的最大障礙。
當然註冊制也不是沒有任何的實質性審核,只是證監會不做實質性審核,證監會只負責監督之職,但實質性審核是由交易所和仲介機構來承擔的。所以説,註冊制並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場,反而合規監管更加嚴格,除了要求發行人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註冊,還得回答主管機關層出不窮詢問,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發生欺騙,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種訴訟賠償,同時還得接受社會公眾的全方位監督,其實約束條件更多了,雖然只要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請上市,但必須要有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合力舉薦,才能夠“註冊”成功。而一旦發現上市公司違規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並且嚴懲造假者和“幫兇”(仲介機構),給他們罰以重金,以補償受害者的利益。
顯然,註冊制需要司法追溯、賠償機制、集體訴訟制度和退市機制等制度配合,不然,註冊制效果就難以發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集體訴訟就成為美國保護股東權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股東最普遍使用的民事索賠手段,從而減少了很多違規造假。其一,是由於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而個人投資者又無精力和經濟能力去單個訴訟索賠,而證券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還可以節約各種成本;其二,集體訴訟制度下,往往都是律師主動找受害者維權,途徑非常便利;其三,集體訴訟“勝訴才收律師費”的方式,會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其四,集體訴訟中一人勝訴所有受害者都可平等獲得賠償,會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從而産生震懾作用,減少市場中的造假行為。
長期以來,我們的市場由於法制不健全、制度規則不完善、缺少集體訴訟機制,並且司法前置程序長期設置壁壘,使得很多受害者欲訴無門,助長了違規者的氣焰。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大力改造市場環境、完善市場規則、提高參與者水平外,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已刻不容緩。
(作者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