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誤將7600元存入他人銀行卡中,儲戶程先生將海淀某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返還該款。
昨日庭審時,被告表示,不存在過錯,“無權將已存入他人賬戶的存款返還。”
原告:兩次誤存入7600元
原告程先生訴稱,事發前,家裏小孩將一張撿拾的銀行卡,無意中放入原告錢包中。後來,原告誤將這張撿拾的卡,當做自己的卡,交給了侄女程某,讓其去海淀某銀行存錢。侄女程某于2010年6月28日、29日兩日,在海淀某銀行營業廳,分別向該卡存入現金6200元和1400元。
據了解,程某在第一次存款時,沒有仔細核實銀行打印的存款信息,即在交易單上簽了字。在第二次存款後,程某發現所持銀行卡戶主非原告程先生,當即報警。
程先生認為,銀行相關憑單的用戶欄簽名處,姓名均為程某簽字,而存入的銀行卡戶名為王某,且該卡早已被挂失,銀行沒有仔細核對相應信息,沒有盡到審查告知義務,造成原告經濟損失7600元,故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返還損失的7600元。
被告:自身無過錯拒絕調解
被告海淀某銀行認為,在業務辦理過程中,自己沒有過錯。
“兩次交易的銀行卡均由原告自己提供,兩筆存款交易均為卡、現金交易。”被告稱,交易存單上均為有銀行卡的戶名及卡號,原告在審核後已簽字確認。根據存款自願的原則,銀行依據儲戶的指令進行操作。在此期間,如果儲戶因自身操作行為遭受損失,應自行承擔。所以,對於已經存入的7600元,銀行“無權將已存入他人賬戶的存款返還”。
被告當庭還表示,事發時,原告使用的銀行卡實際上處於正常狀態,即使該卡處於挂失狀態,仍可存款。
由於被告不同意調解,法庭宣佈擇日宣判。
律師説法
可追加遺失卡戶主參與訴訟
北京市景春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勝認為,該案中,存款人未確認銀行卡是否係自己所有,銀行也沒盡到必要的核查和提醒義務,均有明顯過錯。即使確認這筆存款為存款人誤存,銀行也無權在不徵得銀行卡主人本人同意情況下,直接將錢返還給存款人。
丁勝指出,雖然銀行卡的失主在本案中沒有過錯,原被告雙方可將失主作為第三人進行起訴,以便法院調查這筆存錢是否為存款人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