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前天(6日)是我國傳統節日端午節,不少人都買來紅棗自己包粽子。雲南昆明的張先生前天到昆明世紀城家樂福超市花了7.5元買了一袋金絲棗,準備回家包粽子用,但是買回去之後,發現紅棗已經發黴變質,包裝上標注的生産日期是2009年11月20日,保質期18個月,也就是説到今年的5月20日,這種金絲棗就已經到保質期了。
接到張先生的投訴之後,我們馬上派記者前去調查。
消費者有話説:裏面整個都發黴了
張先生反映由於經常去那家超市購物,所以當天並沒有留意産品的保質期和外觀。
張先生:我原來在那附近住,在那買東西已經習慣了,快60歲了,眼也花了,當時我沒戴鏡子,結果我挑了這個,回來以後一打開袋,壞了,裏面整個都發黴了,吃不了了。粽子就包不了。家樂福是500強企業,這樣的東西敢在節日賣?
保質期18個月,而生産日期為2009年11月20日,已經過期半個多月的金絲棗為何仍在架上出售?對此事件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經理肖信和表示,他們已經按照食品安全法對張先生進行了賠償,並認為這個事件是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
商家有話説:工作人員整理臺面時沒有注意檢查
肖信和:我們跟消費者早上已經溝通過,按照食品安全法對他退一賠十。我們也仔細核查了相關情況,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在整理臺面時沒有注意臨期食品和過期食品的檢查,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公司對食品安全和臨期、過期食品的管理非常嚴格。
嚴格制度下,為何仍然出現過期食品不撤架情況?面對記者的質疑,肖信和認為這是新員工不熟悉業務所為,他們已經通知其他各店加強員工培訓。
肖信和:這個工作人員來的時間比較短,可能事情比較多的狀況下,在比較亂情況下整理臺面時有些疏忽。這是新來的員工可能培訓不到位,也可能是責任心不夠的狀況下出現的個案。在接下來的過程中,我們首先要跟新來的人員講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我們會要求他們的上級,對他們的工作在頻率上或者在質量上做更嚴格的檢查。
過期半個月未撤架,對這期間買到這種産品的消費者怎麼賠償?肖信和説,目前只發現了一位消費者購買了該貨品,如果再有這方面的投訴,他們將按照規定給予賠償。
肖信和:公司自己有規定,而且也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客戶在食品安全這方面有一些問題,他們可以到我們的門店來。真是食品本身有問題,我們會作退一賠十處理,而且根據顧客不同情況,如果有生病需要看病的,或者有些涉及到交通費或者其他補償,我們都會酌情考慮,一定會負責到底。
雖然6月7日在發現問題後,這家店給予了消費者十倍的賠償,但是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説法,張先生卻並不滿意,他認為超市的食品安全制度存在問題,但管理者卻不願面對,他對超市負責人只通過電話道歉的方式也很不滿。
張先生:賠了,給了75塊錢。我的問題不是在錢,我感覺特別不舒服,企業不敢出來面對消費者。我們哪錯了,是,我們可以改,我們當時撤架,我們出問題以後不再犯了,沒有一句這樣的話。沒有誠意,有什麼改進,問題發現了,不面對現實。
工商局回應:商家出售劣質過期食品將一律受處罰
記者隨即對昆明市工商局市場處進行採訪,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商家出售劣質過期食品的行為,無論其有意無意,也無論數量大小,他們都會一律進行處罰。
工作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從三個法律角度都可以對經銷者進行查處。只要我們接到舉報,或者我們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過期食品,一定會進行處罰。處罰額度根據銷售金額或者變質貨物貨值確定,如果數量很大,對他就會有相當大的經濟震懾力。
但他也同時認為,目前的法規對只出售少量過期貨品的經銷商處罰效果有限。
工作人員: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兩倍、三倍金額,按法規最大上限進行處罰,一袋大棗20塊錢,即使按三倍處罰那也就60塊錢,對商家只能起到規範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對他經濟懲戒的作用。
張先生向我們節目投訴之後,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經得到了家樂福的處理:家樂福按照商品價格的10倍賠償了張先生,一共是75元,並且向張先生道歉。目前這種過期的金絲棗已經撤下了貨架了。
雖然昆明世紀城家樂福超市很快地解決了問題,但是畢竟是被動解決的,而這種金絲棗並不是剛到保質期還沒有來得及撤架,而是保質期已經過了半個月,家樂福超市卻還在賣。這不禁讓人産生一連串的疑問:假如消費者沒有投訴?家樂福是不是還會繼續銷售過期食品?如果沒有消費者投訴,難道這家家樂福超市根本沒有發現食品已經過期?如果這家家樂福超市真沒有發現食品已經過期半個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關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樂福超市發現食品已經過保質期卻還在賣,這又反映出什麼問題?
中國青年報經濟部副主編潘圓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對此作出評論。
律師觀點: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行為是違法行為
主持人:從法律角度來看,企業這種做法違法嗎?
鄭傳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絡方式或進貨日期等等內容。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超市有義務對所售商品相關信息進行如實登記,結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統,超市有能力也應當及時發現過期食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主持人:明顯違法行為,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對,潘圓認為情理上超市説得過去嗎?
潘圓:我覺得是這樣,從您剛才介紹家樂福違規的情況上來看,有兩種可能:假如從家樂福角度,一種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這種情況下,管理混亂是肯定的,應該有合格登記制度,什麼時間過期,什麼産品應該下架,應該很清楚。另外一種就是有意的,就是魚目混珠,把過期和不過期的放在一起,來謀取利益。所以我覺得這兩種可能,不管哪一種可能都是違規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對自己信譽也造成損害。
主持人:我們能不能這麼理解,他的管理以及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把關存在漏洞,如果家樂福超市發現食品已經過期,可卻還在賣,這又反映出什麼問題?
潘圓:他們不是初犯是慣犯,而且消費者能夠發現的是很少的一部分,有很多一部分這樣做了,很多消費者買回來沒注意,因為畢竟過期時間短而且危害也沒馬上反映出來,或者消費者覺得東西比較便宜,不願意來往返找超市來協商這個事情,所以很多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其實很多人都碰到過類似的事情,所以我覺得家樂福現在應該反思自己,不止給消費者退錢,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罰十給補償的問題,應該從深度反思自己的管理問題和自己的經營理念,應該認真地整改一下。據我了解,很多消費者對家樂福這種洋品牌,最開始印象非常好。在全球排名裏,家樂福並沒有排第一,全球大概沃爾瑪最大,但實際上在中國的很多消費者心裏,想到超市先想到家樂福。但是這麼好的品牌尤其最近幾年連續出問題,我覺得這個企業應該從自身很好地找一找原因。
鄭傳鍇:剛才評論員談到兩種情況,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就是他不知道,我想補充一點,在法律規定上不存在家樂福不知情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義務,它有義務進行明確登記並且查驗,法律上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即便事實他可能是疏忽了,不知道,但是法律規定給他義務,就是必須要知道。
主持人:不知道不能作為託詞。
鄭傳鍇:對,這是他的法定義務。
律師:超市未充分履行法定召回義務
主持人:現在家樂福態度特別明確,説誰投訴就給誰解決問題,就是投訴一個解決一個,但是反過來講都要去投訴問題才能夠得到解決嗎?這樣消費者維權成本是不是太高了?而且不知道不能作為這個問題的解釋和託詞,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應該發一個告示,或在媒體上刊登一則啟示,要求購買食品的消費者都到家樂福門店裏面退換?是不是有這樣的義務?
鄭傳鍇: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過保質期就屬於這種情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産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本期案例所謂維權成本偏高,是超市沒有充分履行法定召回義務,如果超市履行法定召回義務,就不存在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在這裡還要特別地提示消費者一下,在購買商品尤其是食品之後不要馬上將銷售小票銷毀,至少要保留一段時間,我建議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這樣的情況下會對消費者的利益有更好的保護。
評論員:地方法規監管應到位
主持人:潘圓有什麼看法?
潘圓: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召回規定,是説食品企業認為應該召回的召回,我覺得法律上沒有特別硬性規定,讓企業去判斷應該還是不應該,很多企業就可以從中間鑽些空子。我覺得目前食品召回,産品召回,比如汽車、大件産品發生安全問題就召回,目前中國企業也在採取這方的做法,但是做的還不夠,尤其在食品方面召回非常少,而且很多消費者也覺得為了這幾塊錢或十幾塊錢的東西,很多拆掉就扔了,包裝什麼也沒有,召回往往等於一種空話。如果將來法律規定比較詳細,過期食品怎麼處理,食品安全法規定要細很多。如果法律現在不能馬上做到這點,地方法規可以強調召回,怎麼處理食品安全這方面出現的問題。
主持人:法規上可以做的更加的嚴格細緻一些。
潘圓:而且對企業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監管要更到位。
主持人:我們再來看一下超市出售過期食品,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是不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被工商部門發現會怎麼處理?鄭律師從法律上您怎麼看?
鄭傳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85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那麼這裡面是工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法,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吊銷許可證。第七項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並且根據安全法第4條,食品流通活動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範圍內進行查處的。
主持人:現在昆明世紀城家樂福超市已經是退賠消費者了,就是他那一包7.5元的金絲棗,按照10倍來賠償是75塊錢,並且也已經把這種問題食品撤架了,這家家樂福超市是不是就可以被免除處罰?
鄭傳鍇:在法律上這個是兩個問題:退賠消費者是超市履行了法定的賠償義務。針對它的處罰因為它的違法行為已經形成,並且仍然存在,主管機關仍然可以依據之前違法行為對它進行處罰。
評論員:行業共性問題
主持人:人們發現出現類似問題的商家絕對不僅僅是家樂福超市,其他各類大大小小的超市也是經常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只要消費者在購物的時候不小心就有可能會買到過期的食品,甚至有的商家還把過期食品的保質期更改之後繼續出售,把食品安全當兒戲。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深層次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潘圓:主要問題是監管不到位,而且在食品安全上,超市可能還稍微特殊一點,但是整個食品安全是多頭管理問題,多個部委都在管,實際上管不好這一件事情;另外一方面從企業來講,不等於家樂福揭出來了,只有家樂福一家有這個問題,多個超市都存在這個問題,這是行業共性的問題。
主持人:是行業潛規則了。
潘圓:有一定的潛規則的意思。我們過去認為在大超市裏買東西很放心,但是在實際消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越來越多,而過期産品這個問題,一方面可能消費者不是特別重視,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超市為了謀取利益,或者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好和壞的混在一塊賣,到期的和不到期的混在一起。成為一種行業共同現象的時候,他並不是很重視這個問題,有消費者投訴就賠一下。
這個問題會不會延續下去,法律會有處罰,但是很多小一點的案例,到底罰到多少,罰不罰,彈性非常大。除非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影響很多人健康安全。但有很多過期食品往往是小類,比如大棗,可能吃幾顆也不一定有什麼大問題,每天吃的食品很多。
主持人:不知道到底是哪種食品出現問題。潘圓:對,好多超市也抓住這種漏洞。另外很多時候消費者不願意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多方面的原因造成這種現象。(記者李健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