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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産蘊含著中華文明的獨特品格和民族氣質,體現各族人民群眾的審美追求、生存智慧,乃至豐富多彩的生活情趣。中國非遺保護嚴格貫徹執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精神,始終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存續狀況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採取了以下幾種保護方式:立法保護、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和生産性保護。實踐證明,這幾種方式各有側重點,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實踐中都發揮出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生産性保護方式是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實踐中應運而生的,它既體現了我國政府在開展此項工作方面的獨創性,又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相關文化“公約”的精神相一致。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指出:要不斷使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創新”的同時,使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擁有者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也明確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要體現“經濟和文化發展互補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第三十七條對此又做了具體闡述:“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