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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花14萬元買了幅霍春陽的《早報春陽》,結果霍春陽自稱“從沒畫過這幅畫”。徐先生因此把賣畫人趙某告到法院,要求退畫還錢。“霍春陽又是證人,又是鑒定人,他説的不能採信。”海淀法院昨天開庭審理此案時,趙某不認可霍春陽的“自鑒”。
徐先生説,今年5月,自己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趙某,趙某當時帶著一幅天津畫家霍春陽的作品《早報春陽》。“他跟我説是真跡,非常具有收藏價值。”徐先生回憶,趙某估價16萬元,經過一番還價,雙方以14萬元成交。“我心裏不踏實,專門去天津拜訪霍春陽,被告知從來沒畫過這幅畫。”徐先生拿出畫,指著卷尾,上面是霍春陽親筆寫的鑒定結論。
“原告換畫索賠,是欺詐行為!”趙某認為,徐先生採用了“調包計”。對於霍春陽的鑒定,趙某的律師也提出異議:霍春陽是證人還是鑒定人?如果是證人,他應該出庭,否則證言無效;如果是鑒定人,他鑒定自己作品的結論過於主觀,不能採信。但是,趙某並沒有提出委託法院鑒定的申請,他認為,雙方買賣合同真實有效,自己提供了畫作,已經完成了義務。“我還懷疑作品上的鑒定結論是假的呢?”趙某提出意見,對此,徐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為霍春陽親筆所寫。
此案將擇日宣判。
律師意見
贗品還是真跡 畫家自己説了不算
贗品還是真跡?藝術品市場上的爭議,這兩年頻繁“登陸”法院,不少原告方的“尚方寶劍”就是畫家親口否認作品真實性,被告方則認為有些畫家之所以“説瞎話”,是要否認早期或者不佳的作品,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場價值。
作者又當證人又當鑒定人,行嗎?
“不行。”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指出,鑒定人應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並且鑒定人不得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據此規定可知,畫家自行做出鑒定,不能作為鑒定證據使用。“鑒定應由法院通過搖號,選出有資質的個人或機構,然後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法律證據使用。”劉律師還認為,畫家本人和案件關係密切,即使作為證人,證言採信度也不高。
對於藝術品交易,劉律師建議使用更規範、細緻的合同,包括作品作者、製作時間、發表時間、市場估價、違約賠償等款項,特別是作品從作者本人手中流出時,應該配置“保真證書”一類的證明,避免日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