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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不斷被刷新的拍賣紀錄和市場規模,一邊是虛假繁榮的泡沫和毫無理性的瘋狂。面對這一矛盾,很多人都在問同一個問題:中國藝術品市場怎麼了?
其實,明眼人不難看出,這一矛盾源於今天中國藝術品市場的兩個痼疾:亂和弱。所謂亂,是指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和規則缺失,而所謂弱則直接指向市場主體的孱弱。可以説,亂是弱的表象,而弱則是亂的深層次原因。
由亂而治需要為市場建立基本的規則並進而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藝術品市場誠信體系;由弱而強需要市場環境的根本好轉,也需要有效的政策扶持。基於這兩點,在中國藝術品市場“由亂而治,由弱而強”的前進道路上,立法就是最為基礎的一個環節。
早在2006年,立意“由亂而治,由弱而強”的藝術品市場基本法規《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就開始走上立法歷程,然而歷經多年,這一法規目前仍未出臺。隨著市場情況的急劇變化,近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藝術品市場立法刻不容緩,文化部正在積極推動這一立法進程。而在文化立法極為欠缺的背景下,《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原則和內容正受到業內外人士的關注。
立法必要性: 規範秩序和培育主體
隨著我國藝術品市場的急劇增長,藝術品市場及其相關領域不但以其交易規模在經濟發展和産業轉型中佔據了一席之地,而且其社會影響力也在不斷擴大,逐漸成為社會熱點領域。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所具有的財富效應和名人效應,目前藝術品市場已經成為人們觀察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窗口。
然而,與不斷擴大的經濟規模、市場地位和社會影響力不相匹配的是,我國的藝術品市場在高速增長的過程中凸顯出種種問題,也就是上文所説的亂。“雖然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迅猛,但是市場體系還不健全,當中存在很多問題。”“藝術北京”執行總監、策展人董夢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而對於這些問題,很多業內人士都有目共睹,比如市場秩序混亂、制假售假等信用體系不完善的問題,再比如藝術品市場私下交易盛行、逃稅漏稅嚴重、破壞市場交易規則等問題。“除此之外,還有市場投機氣氛過重的問題也很突出。”董夢陽説。
與這種市場亂象和不斷擴大的市場規模構成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藝術品市場領域的立法目前極不完善。“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沒有統一的管理法規,也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商務、文化、文物、版權、海關、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對藝術品市場進行管理。”中國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曉明表示。以文化部門為例,文化部門管理和執法的依據,僅有2004年7月1日實行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一個部門規章,監管依據不足、體制交叉與管理空白的問題同時存在,制約了市場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
“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推動藝術品市場立法的進程,因為不論是藝術品市場的發展階段,還是作為政府監管部門職能的發揮,都到了必須要立法的關鍵節點。”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從另一方面來看,亂只是藝術品市場存在問題的一個方面。亂的根源,則是市場主體的孱弱。比如,畫廊是我國藝術品市場的基礎,但是長期以來畫廊行業在社會管理中被籠統地納入商品零售業,並未納入文化類行業,享受我國文化企業的優惠政策。正是由於對其法律地位沒有清楚的界定,導致了對畫廊作為文化企業特殊地位的認識不清晰,以及畫廊行業17%增值稅和5%固定稅的較高稅負,這些都使得其作為藝術品市場一級市場的主體性和基礎性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並使得我國藝術品市場呈現一、二級市場倒挂的現象,投機氣氛濃厚。對此,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大都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説明我國藝術品市場已經到了要規範市場和進行專業化提升的關鍵節點。”
這裡的專業化提升就是要解決市場主體培育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些問題當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必要的法規建設肯定是第一位的,是基礎性的。
立法內容: 治與扶並重
當立法已經成為各方共識之後,立法的出發點和目的就成為下一個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在立法經驗並不特別豐富的文化領域,立法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據記者了解,經過多年的調研和協調,面對藝術品市場一方面需要規範、一方面需要扶持的現狀,《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將以規範市場秩序和培育市場主體作為內容上的兩條主線,力求在規範和發展之間尋求平衡,從而推動我國藝術品市場的專業化提升。
據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在起草過程中,首先重點研究藝術品和藝術品市場等基本概念,在此基礎上廓清藝術品市場管理的職責和權限。草案中將藝術品定義為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裝置等在內的藝術作品;原創藝術作品的限量複製品以及授權衍生品等,明確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産的工藝美術産品;不包括被認定為文物等的藝術品。而藝術品市場則重點對交易環節的規範。而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對概念的厘清不僅是立法的基礎環節,而且也有助於政府部門明確管理職責,有利於減少管理交叉現象的發生。
在厘清概念的基礎上,針對規範藝術品市場秩序的迫切需求,《條例》草案也研究藝術品市場從業資格認定制度。“通過對從業資格的認定來規範市場秩序,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對藝術品市場上相關從業資格的認定,有利於保護參與市場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可以提高經營者素質,提升和優化産業結構。”董夢陽表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實施從業資格認定制度,不僅具有規範市場秩序的意義,而且也標誌著政府部門由簡單的主體審批管理轉向職業規範和信用管理,是管理方式上的創新和進步。
此外,針對藝術品市場存在的種種問題,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體系,遏制贗品、偽作流通也是藝術品市場立法的題中之義。而建立從拍賣交易、畫廊經紀、銷售、展覽展銷到進出口,到鑒定評估、産業聚集區等各個交易環節的管理制度,則很有可能成為《條例》在規範市場秩序方面的主要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立法的目的不僅僅是規範市場秩序,還必須考慮如何推動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張曉明表示。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條例》就必須鼓勵和促進藝術品市場的發展。正如前文所言,之前由於對藝術品市場有關主體地位認識的不清晰,導致了對其文化企業屬性的疏忽和漠視,因此,藝術品市場立法應當考慮將藝術品經營企業納入文化産業範圍,依法享受國家文化類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
當然,一項法規的誕生,絕不僅僅是將條文制定和頒布出來這麼簡單。面對我國目前紛繁複雜而又大有前途的藝術品市場,相關法規的誕生僅僅是一個開始,為規範秩序和促進發展打開了一扇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