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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非遺法律名稱應加上“保護”二字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5日 10:55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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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遺法律名稱應加上“保護”二字

  記者于吶洋23日在分組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法律名稱中加上“保護”二字。

  哈斯巴根委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在上次審議中,一些委員提出,在法律名稱“非物質文化遺産”後應加上“保護”兩個字,但是沒有被採納。這一法律草案共4章45條,其中有18條、30多處提到“保護”。所以,這是很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問題的一部法,建議法律名稱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説,非物質文化遺産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正在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遭到毀棄,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立法保護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了。草案從調整對象、調查、名錄、傳承傳播到法律責任,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將來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有法可依,必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建議將法律的名稱修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因為草案通篇都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將“保護”二字加到法律名稱中,更能突出該法的作用,更能體現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