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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渝川:做不到能歌善舞就罰站?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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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雲南景洪市公安局出臺了一個雷人的規定,要求民警必須會唱三首以上少數民族歌曲,如考核不過關,雙休日就將被罰到路口執勤,直至補課通過為止。記者採訪得知,景洪警方並沒有下正式文件,而只是領導會上的一番倡導,西雙版納州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則認為,這個要求很好,符合民族地區公職人員“講民族語言、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的政策導向。(《雲南信息報》11月30日)

  “領導倡導”跟正式下文,究竟有多大的差別,這必然需要考量地域文化、職業和單位屬性以及所涉及事項的特徵。這件事如果發生在沿海一些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的外資企業,或者更具體説,在設計行業、互聯網行業,對上司提出的與工作不相關的要求,許多員工很可能會“左耳進、右耳出”,不太當回事。但內地很多地方,在公職機關特別是準軍事化管理、等級和權力關係鮮明的公安等部門,領導的一番話,“威力”系數卻是不容小覷的。我注意到,景洪警方澄清此事時,並未否認其單位領導説過“不會唱少數民族歌曲,就要被罰站執勤”的話,如果是簡單而非肯定性、強制性的“倡導”,至於把話説這麼狠嗎?

  説到這裡,不妨稍稍離題,聯絡到最近炒得很熱的內地多個城市到京滬穗深等沿海一線城市攬才的消息。實際上,內地與沿海、欠發達與相對發達地區的人才流動,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但最近一些年來,一直是逆向、不均等的流動,甚至很多人回到內地後,又返回沿海,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對內地仍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服從文化”(包括服從隨意性的“打招呼”)無法適應。

  毫無疑問,會不會唱少數民族歌曲,沒有被作為強制義務,哪部正式法律和政府規章規定,要求民族地區公務員必須履行。《民族區域自治法》也只是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但這件事所引起最大爭議,道理上最有迷惑性的是,民族地區公務員具備講民族語言、唱民族歌曲等素養,有利於其履行職務、拉近與少數民族群眾的聯絡。簡而言之,會唱比不會唱要好。那包括當地警方在內的政府方面,能不能因勢利導,轉化增加成一種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或者説通過行政領導非正式倡導的方式,建構出一套事實上必須服從、履行的規則呢?

  我的回答是,“不能”!此前媒體曾報道過,四川彭山縣旅遊局、文體局和縣總工會聯合發文,要求該縣旅遊局及彭祖山景區的各類工作人員都要學會打“彭祖太極”,不會打或者打得不好的工作人員將面臨年終被辭退的處罰。縣旅遊局負責人稱,如果遊客在彭祖山風景區採氣場時,導遊不會打“彭祖太極”的話,很丟臉。(《中國新聞網》8月27日)兩件事相比較,雖然行政介入的力度和程度不一樣,但均屬於過當干預。我曾在評論彭山強推太極一事時談到,“種種看似用心良苦、用意深遠的‘高要求’和‘嚴標準’,實則粗暴的侵入了包括基層公務員在內民眾的個人空間,攪亂了法律、道德的界限,將行政權力的權威推行到無以復加的高度”(8月28日《紅網紅辣椒評論》)。雲南景洪此事的實質同樣如此。

  有評論作者將警察唱歌和礦長下井帶班作業相提並論,這是不恰當的。對於一名人民警察而言,履行好職責義務,就是嚴格依法辦事、公平執法;如果説非要模倣“礦長下井帶班作業”做法,那也只能是公安局長&&巡邏、站崗、定期深入社區,怎麼一下子就跨越延伸到唱歌跳舞的層次上去了?

  當然,如前述,民族地區的警察等公職人員,如果懂得民族語言、文藝表達,確實有很多好處,放大了説,更能真切的體現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語言、民族文化生存發展的保障水平。然而,要實現這樣宏大的目的,不能靠簡單武斷的權威下壓,而應當通過地方的長期發展規劃,提升民族語言教育在公共教育體系中的地位,並以基層村鎮和社區為基點,讓少數民族各種文化存在、文藝表達方式有具體的依託,成為民族地區公共文化建設的基本組成部分。此外,民族語言培訓,可以加入民族地區招錄公務員崗前培訓的內容。也就是説,應使公職人員在內的各類社會人群,通過公共教育體系和社區等平臺,自然的與民族文化沾邊,而不是在較長時間內對民族文化不聞不問、某個時刻突然“醒悟”而為了某一個達標目標讓“底下人”乃至人民群眾臨時抱佛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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