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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瀆職獲罪仍任原職” 有制度漏洞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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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山東德州樂陵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的一二把手因環境事故,被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公訴,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但免除兩人刑事處罰。至今,張國雙、董艷霞一直留任原職。

  在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失職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兩位公職人員仍然能夠在原單位上班、甚至“留任原職”,繼續行使“環境監察”職責,這顯然非常不合理、也非常不公平——既是對那些一直奉公守法的公職人員不公平,更是對“環境監察”這樣一個公共事務本身不公平。

  可是,在現有制度下,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如此不公平不合理之事,其實卻並不違法。張國雙、董艷霞兩人屬於“事業編制”身份,而非行政編制身份的國家公務員。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不適用於上述二人。至於事業編制的人員違法犯罪之後,所在單位應該如何給予處分,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同樣是從事公共管理活動,在違法犯罪之後,僅僅因為編制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結果。如此滑稽和荒誕所暴露和見證的,顯然不止是上述“幹部瀆職獲罪仍任原職”個案中的問題,更是現行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本身的問題。

  眾所週知,長期以來,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事業編制,在我國社會治理結構之中,一直都是一個相當尷尬、曖昧、含糊的存在。這突出表現為,“事業單位”所涵蓋的範圍、外延顯得極其蕪雜繁亂、無所不包,與“行政”、“企業”單位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

  很明顯,很多事業單位,均有濃厚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特徵,或者明明實際行使的是行政執法權,卻又不具有行政公權身份,或者明明做的是牟利賺錢的生意,卻又以非營利的“事業”相標榜。

  從這個角度説,儘快理清事業單位的職責定位,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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