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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能否名正言順?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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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84歲的離休幹部李成憲為老年人免費乘車的權益打贏了被告付原告精神損害補償費人民幣1元的官司。李成憲出示自己的乘車證。

  今年4月5日,以火車就餐沒有開具發票為由狀告北京鐵路分局的郝勁松,被鐵路中級法院判決敗訴。

  郝勁松是中國政法大學在讀法學碩士。從去年8月至今不到一年時間裏,他與北京鐵路分局和北京地鐵公司打了6場官司,起因分別是:火車上購買礦泉水不開發票;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火車餐車消費不開發票;火車站退票收取退票費不開發票;地鐵因存在設計缺陷,乘客被迫使用收費廁所;在火車上購買水果、襪子和紀念章索要發票未果。

  近年來,一些不以謀求經濟利益為目標,而主要謀求實現公益、公理或是法律程序正義的訴訟不時出現,“公益訴訟”成為媒體上的熱點話題。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説,目前中國沒有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還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一般認為,公益訴訟是指非利害關係人的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追究違法責任的訴訟活動。

  公益性訴訟近年在增多

  楊立新教授説,嚴格地説,像郝勁松所進行的這些訴訟還不能算公益訴訟,只是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訴訟。“起訴人並非直接利害關係人,而且訴訟完全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毫無私利可言,才是真正的公益訴訟。”楊立新説。

  他説,河南漯河市教師王女士起訴的案件是一個典型的公益訴訟案。王女士的丈夫因喝白酒過量,造成酒精中毒致死。王女士在傷心之餘,想到應當警示酒廠、保護世人,因此起訴當地的白酒廠,請求法院判令酒廠在白酒的包裝上,標明成份及“飲酒有害健康”標識。此案分別被一、二審法院駁回起訴。

  不過目前,無論是郝勁松還是王女士的訴訟,人們還是都泛稱為公益訴訟或公益性訴訟。這類訴訟自本世紀初開始明顯增多。

  福建律師丘建東可以説是個人發起公益性訴訟的先行人物。早在1996年,因打電話被多收5角5分錢將電信局告上法庭,索賠雙倍差價1.10元。自2000年開始,他幾乎每年都要打一到兩起公益性官司:2000年12月,狀告黃山地名混亂誤導消費者,成功索賠1元;2001年7月,因購買的電話號簿上查不到國家機關重要部門電話,狀告電話號簿公司,要求退書並賠償,被法院駁回;2004年9月,狀告廈門航空公司,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50元並撤銷機場建設費,一審二審均敗訴。

  今年法院審結的這類公益性訴訟案中,北京“牡丹卡補卡收費”案廣受關注。

  2003年7月30日,《中國工商報》記者喻山瀾因牡丹交通卡丟失,到工行北京宣武支行下屬的一儲蓄所交納了100元補卡費,辦理了補卡手續。

  “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合作開發的一種智慧信息卡,主要是用於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處罰等事項管理,同時具有金融服務功能。機動車駕駛員在工商銀行開辦一個賬戶並預存10元人民幣,即可免費領取牡丹交通卡;但倘若卡丟失補辦,則必須交100元。按有關規定,此卡是駕馭員上路必帶的,因此,遺失必補。

  2004年4月,喻山瀾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至一審法院宣武區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執行自定的交通卡補辦收費標準,同時將新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物價部門審批。

  2004年7月底,一審法院駁回喻山瀾的起訴。8月初,喻山瀾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2005年2月1日,北京一中院判決工行北京支行退還喻山瀾補辦牡丹卡扣除成本外的69.2元及利息。這一判決使幾年來工行這一做法畫上句號。

  3月3日,接到判決書的工行向媒體表示,在有關部門研究和正式批復新的收費標準前,補辦牡丹交通卡將不再按100元收費,暫按此次法院裁決的30.8元收取。以前因補卡繳納100元的消費者,可憑交付憑證到原經辦網點領取還款69.2元及相應的利息。

  楊立新説:此類訴訟增多反映了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同時,這類訴訟不但維護了個人及公眾的利益,也在不同程度上推動了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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