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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朝軍:簽“生死狀”不是大學該幹的事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1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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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 來源:《今日早報》

  11月7日,記者在山東建築大學調查時發現,該校學生在學校的要求下,簽訂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其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從字面意義去理解,似乎並無不妥,而且這樣的語句本身就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原文。但如果深入去想一想,這種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協議,確實與古代俠義小説中“生死兩不追究”的“生死狀”有異曲同工之處,這樣的“生死狀”竟然出現在現代的文明語境中,出現在承擔著教書育人重要職責的校園裏,實在讓人難以茍同。

  學校與學生簽訂“生死兩不追究”的“生死狀”,這本身就是對教育責任的一種逃避。學校是對教育對象實施教育的特殊場所,教育是其所有針對學生的行為的唯一原則和目標。對於教育自身而言,其行為是特殊的,對像是特殊的,效果的追求更是特殊的。教育的存在基礎和責任是什麼?就是要通過特定的場所實施特定的引導塑造手段,讓受教育對象在身心諸方面獲取質的發展,進而達到能適應社會對人才需求的標準。任何一個細節,任何一個行為,任何一種方式和方法的選擇,都必須堅守在教育上述責任的基礎之上,而不能有絲毫的回避和推諉。

  反觀“生死狀”,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只要“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麼什麼是相應職責?很簡單,就是教育學生要安全行為、安全行事、安全生存。但對於學生出現自殺自傷行為而言,其心理原因、生活外因以及情商責任等,則是無一不與教育息息相關的。如果教育僅僅限于表面意義的教育疏導,而忽視了精細化原則和對受教育對象的細微人性關注,那麼即便看起來履行了相關責任,本質上還是對自身職責的一種弱化和褻瀆。如果教育僅僅停留在完成表面任務式的立場之上,那麼這本身不僅不符合教育的責任要求,而且只能是一種惰性的教育管理行為和教育思維,這不是對教育責任的逃避又是什麼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以法律名義對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的規則性標準,但制定這個規則性標準,只是為了處理實在是難以預防的校園傷害事故及其産生的後果。對於校園管理和教育而言,最大的原則是避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依法處理只能是不得已的善後之為。即便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符合“學生自殺自傷”的,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但這只能是善後中的責任劃分依據。而簽訂“生死狀”卻是把不得已而發生、人們普遍不願意面對的結果擺在前面,把責任放在既成事實之後,這不能不折射出校方管理的避害趨利心態和自我保護意識,這豈能是教育管理的目標和教育責任的解讀?

  學校的教育責任是具體的,但更是富有職業原則和要求的,這就是必須以服務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為唯一原則,如果背離了這個原則而去謀劃如何開脫責任和回避矛盾,如何明哲保身和事先責任預防,而不是安全預防,那麼這只能是一種畸形的教育責任觀。□許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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