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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大學與學生簽“生死狀”:學生自殺學校不負責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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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議書”的帖子被很多網站轉載。類似內容的帖子,有的標題還寫成“如有身亡純屬巧合,某大學強制學生簽訂‘生死狀’”。

  11月7日,記者在山東建築大學調查時發現,該校學生確實在學校的要求下,簽訂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其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學生發帖揭露“生死狀”

  11月7日上午,記者在多個網站,都看到了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議書”的帖子。

  該帖最上方是發帖人對此事件的簡短評論,列舉了“協議書”中的敏感條款。引起熱議的是“協議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學生自殺、自傷的等6項內容。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文件認定。其中包括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等4項內容。“附則”中寫道:“本協議適用於所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學生差不多都簽了協議

  該校市政與環境工程學院大三學生楊子(化名)説,11月1日晚上7點多,學院相關負責人召集學生開會,議題圍繞學生安全展開。“負責人説學校最近常出安全問題,有的學生打群架,有的學生喝酒鬧事。負責人提醒學生遵守學校紀律,還説有份協議書讓大家簽一下。”楊子説,回到宿舍,他們都領到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該協議一式兩份,簽字後學校、學生各保留一份。據他了解,學校現有學生兩萬多人,差不多都簽了協議。

  有不少學生對此表示擔憂。“學校讓我們簽字,但事先並未徵求我們的意見。現在有些同學人心惶惶,生怕出點事。”工程管理學院的一位學生説,拿到協議書後,有些同學不願意簽名,又擔心老師怪罪,他們便互相在協議書上代簽名字。“這樣做一來能矇混過關;二來以後如果出事,學校拿出協議,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簽的,協議根本不成立。”

  學生擔心學校回避責任

  記者諮詢了山東大學、山東師範大學、濟南大學、山東經濟學院等多所高校的學生,他們均表示未簽訂過類似協議。

  山東建築大學為何要與學生簽訂這種協議呢?昨天下午,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工作人員李先生説,學校確實與學生簽訂了相關協議。引起部分學生熱議的相關條款,是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原文摘錄的。

  採訪中,有學生認為,“學校有選擇性地抄錄法律法規,利於學校的寫在協議上,不利於學校的卻沒有提,是不是在回避責任呢?”

  對此,李先生説,未摘錄至協議的有關條款,學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規執行。他們學校每年會對新生進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學生學習安全知識時不認真,出現問題才意識到嚴重性。其實,學校就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讓學生重視安全問題,明確安全責任。至於學生是否簽訂協議,並沒有太多實際意義。

  律師説法是否簽訂協議書 沒有太多實際意義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説,該協議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在教育部2002年6月頒布、當年9月1日起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協議書”基本是原文抄錄的相關內容。

  宋斌説,從“協議書”本身約定的內容來説,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之處。不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規定了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還規定了學校應承擔責任的情形。這些條款在“協議書”中只字未提。“學生是否簽訂協議書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簽字即表示認可、認同相關法律條款,即便不簽字,訴訟時也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宋斌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