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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良華:貪官的“抱怨”是一個警訊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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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正廳級)和妻子解亞玲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在甘肅省武威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李人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受賄罪判處解亞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有人估算,自李人志擔任甘肅窯煤集團董事長之後直至案發(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每天約有1.5萬元非法收入入賬,數額之大,令人驚駭。而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李人志一方面稱“之所以收了那麼多錢,是因為自己沒能管住自己”,另一方面又抱怨説,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及早對他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他就可能不會犯罪,即使犯了也會有所收斂,不會發展到今天這種嚴重程度。(10月26日《檢察日報》

  貪官落馬後,大多會有一番言辭懇切、一把鼻涕一把淚的懺悔,而李人志在怨恨“管不住自己手”的同時卻怪罪于組織沒有提醒。李人志痛苦而夾雜著抱怨的申吟,似乎在表露斂財是他“無奈的選擇”。然而,不論其“幼稚”還是“善言”,並未能掩蓋其膽大妄為、貪婪之本性、觀念之荒唐、邏輯之悖謬。試想,一個日均斂財1.5萬的貪官竟然把貪婪歸咎為組織沒提醒,如果不是無知和愚昧,是不會得出聳人聽聞的結論的。

  儘管李人志斂財的理由十分荒唐,這樣的邏輯也難於成立,然而,組織沒提醒也許是他發自肺腑的“真心話”,也許他是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也有被監督的願望的。而在自身得不到組織的提醒下,作為“一把手”的李人志又豈能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提醒他的下級呢,這樣的連鎖反應,使李人志下面的幹部同樣失去了被提醒的機會,使得內部監督環境惡化,這也可從李人志並不高明的斂財手段窺見一斑。

  意味深長的是,按照李人志的話,“曾經有過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個純潔高尚的人。”弦外之音,良好的主觀願望是由於組織缺少提醒,而致使自律防線決堤,斂財是李人志一番掙扎或權衡之下的“痛苦”選擇。由此看來,即使有了良好的自律初衷也是十分脆弱的,莫非真的是組織缺乏提醒練就了他瘋狂斂財的勇氣?難怪會毫無廉恥怪罪于組織,這種畸形的心態,更顯其內心的脆弱。

  誠然,審視一些貪官落馬的軌跡,一些是並非缺乏組織提醒,一些甚至是邊提醒邊腐敗,從此意義上看,組織提醒在個人私欲的惡性膨脹之下是不堪一擊的。至於像李人志所説的“有所收斂,不會發展到今天這種嚴重程度”,也許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更像被關進“鐵籠子”後自我表白“高潔”的“清醒”認識。對此,人們不僅要問,像李人志這樣的貪官能否坦坦蕩蕩接受組織提醒監督?

  從李人志腐敗手段來看,無非是在調整使用幹部中違反程序進行權錢交易,採取超進度支付工程款、不按工程量多付工程款、高價採購等手段,損公肥己,這些都是貪官慣用的手法。從這個意義上説,李人志的腐敗並非只是組織提醒的問題,説明監督確實存在不到位。查處腐敗要抓住“牛鼻子”、切入點,同樣監督也要未雨稠繆,而不是等到腐敗浮出水面甚至造成較大危害時才有所觸動,再來紮緊籬笆。

  “涇溪石險人兢慎”,意思是知之險就會謹慎行之。李人志案再次警示我們,光靠自律是不能實現真正的自我約束的,作為上級黨組織和監督部門要常敲警鐘、常提醒,使領導幹部切身體會到“險”、“怕”二字。而要從根本上消除官員的繞幸心理,必須剷除腐敗生存之土壤,必須形成制度約束,形成監督常態,才能不給任何腐敗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沈良華 原題:日均斂財1.5萬貪官的“抱怨”是一個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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