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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二: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些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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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的錢袋子固然要看緊,但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一些,讓公民感到受冤之後的溫暖,這也是體現政府的真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下稱《草案》)及其説明全文公佈,以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本《草案》是由國家財政部起草的、關於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設立、支付等制度的行政法規草案。監督國家財政的使用,看牢政府的錢袋子,這是財政部門的責任所在。但這種看牢錢袋子的本能,與國家賠償制度應體現的對公民的人道關懷之間,有一定的張力。

  首先,《草案》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之外,“創造性”地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的“中止審核”程序———《草案》第8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審核賠償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時,發現賠償決定超出法定範圍、標準的,應當中止審核。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沒有審核這個程序。當然,在財政制度中多了這麼一道手續,可以嚴防國家財政的流失,但也給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增加了一道坎。決策者應權衡其中利弊,國家賠償的門不妨開得更大一些,更便民一些。

  其次,《草案》規定對於國家賠償中的財政違規、違法行為,將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對於冒領國家賠償等行為,當然應該嚴懲。問題在於,處罰的範圍還包括“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就是説多給了國家賠償也要受罰。這似乎並不合適。

  因為目前的新《國家賠償法》中標準本身太低,在司法實踐中,高於國家標準的賠償,可謂比比皆是,這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重視。比如,著名的趙作海冤案,河南法院不僅支付了超出國家標準的國家賠償,還給了不菲的生活補助。

  且新《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可和公民對於賠償的數額依法進行“協商”。既有“協商”,當然就不一定把標準定得太死。這雖然與財政支付制度有一定的不協調,但“從嚴掌握”,甚至要追究責任,恐怕社會效果更不好。

  再次,關於國家賠償之後,對相關責任人的追償問題,《草案》第16條、17條對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有不盡相同的規定。行政賠償中,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要承擔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眾所週知,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很低的,最高追償限額可能只有一兩萬元,這對於實際收入並不低的公務員,是否有足夠的教育、懲戒作用?

  但問題是兩難的,如果追償標準太高,那麼就可能刺激已然違法的國家機關想方設法回避國家賠償的責任。國家賠償的宗旨是對於責任人的追責、懲戒,還是對受到政府違法行為傷害的公民的補償?

  國家的錢袋子固然要看緊,但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一些,讓公民感到受冤之後的溫暖,這也是體現政府的真誠。哪省不出這幾個小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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