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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責任人最高追償兩年工資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1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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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賠償責任人最高追償兩年工資

  國家賠償後向責任人追償的標準獲得明確,此舉有望改善國家賠償法追償條款多年來被稱為“休眠條款”的狀況。

  國務院法制辦20日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數額的標準。

  行政追償方面,草案規定,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對於刑事追償,草案規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現行的國家賠償費用辦法是1995年由國務院制定的,該辦法對追償標準未明確。

  - 解讀

  追償有必要 責任難界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北京市高級法院原賠償委員會主任陳春龍表示,無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往往都跟相關機關工作人員過失、瀆職、失職甚至是徇私枉法、受賄等腐敗問題有聯絡,因此,追償是很有必要的。

  但追償也是有限度的,因為國家賠償涉及的是國家公務人員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如果完全由個人負責,則不利於公務員積極主動地行使國家賦予他的權力。因此,陳春龍認為以兩年工資作為最高追償標準是合適的。

  但是在過去的十五年,鮮有責任人個人被追償,陳春龍表示,主要困難在於賠償責任難以界定,比如一個案件,責任人層層彙報,經過機關內部不同層級的會議同意,這種情況下如果要追償,在責任的界定和賠償額的分配上,則很難明確。本報記者 楊華雲

  - 亮點

  賠償費用具體範圍獲明確

  據了解,條例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過程中,有單位建議明確國家賠償費用的範圍,避免操作中産生誤解。

  因此,送審稿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應當支付的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應當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産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和相關費用。

  先行支付制度被取消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合現行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送審稿刪除了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規定。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據新華社電 (記者楊華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