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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嚴打囤地破土地財政才是釜底抽薪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7日 1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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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文彪

    國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6日聯合發出通知,力推保障房建設落實、嚴格土地出讓管理,成為通知的亮點。通知明確,企業違約開發土地、因自身原因土地閒置一年的,都將禁止競買資格。(9月27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一些地方都一定程度地存在部分企業購得土地後閒置土地現象,這些企業一方面閒置土地不開發,另一方面又不斷參加新的土地競買,其目的實際上不是為了開發土地,而是為了囤積土地通過轉賣牟取暴利。這些企業的囤地行為一方面造成有限的土地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抬高地價與房價,不利於實現房屋價格的穩定。相關部委下發通知明確企業因自身原因土地閒置一年的將禁止競買資格,從理論上説,有利於遏制部分企業的囤積土地行為,有利於促進房屋價格的穩定。

    不過需要看到的是,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相關部委明確企業因自身原因土地閒置一年的禁止競買資格,部分企業依然可以通過更改企業名稱、在土地上打個樁造成開發假象以及通過更改規劃拖延開發時間等方式予以規避,導致相關政策規定不能真正落到實處,影響相關政策規定原本可以發揮的效用。所以,相關部委出臺企業因自身原因土地閒置一年的禁止競買資格規定後,還應通過細化政策規定、嚴格政策執行以及懲處腐敗等途徑,杜絕部分企業通過變通方式規避政策行為,真正將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其實,對於企業競得土地後閒置土地不開發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早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産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以,實際上只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到切實執行,就完全可以有效杜絕部分企業閒置土地不開發行為。而在已有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下,相關部委依然需要不斷出臺針對閒置土地行為的政策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説,其實也正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直未能得到切實執行的體現與反應。也就是説,正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得到切實執行,才需要不斷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去拾缺補漏。

    而在一些地方,有關查處閒置土地行為的法律法規所以難以得到切實執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地方政府與房地産市場存在著巨大的利益關聯。也就是説,在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奉行土地財政策略情形下,部分企業閒置土地不開發推高地價與房價,實際上能夠為地方政府增加土地出讓收益,所以部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部分企業閒置土地行為睜只眼閉只眼,甚至為其規避有關處罰規定提供便利。也正因為如此,唯有通過有效制度設計破除地方政府奉行的土地財政策略,有關懲處企業閒置土地行為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才可能得到切實執行,部分企業囤積土地推高地價與房價行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實現房屋價格穩定目標才可能得到有效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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