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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身份證何以淪為“身份症”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6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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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身份證丟失引發的“烏龍案”比比皆是,或者是被警方錯誤抓捕,或者是催款單纏身。據推算,全國每年丟失身份證的約有100萬人次以上。(9月25日《檢察日報》)

    身份證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證”,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但現實中,身份證丟失卻屢屢給人們帶來種種不安,不得不提心吊膽地“捂緊身份證”。這顯然與立法目的格格不入。

    何以至此?不能不説,目前我國身份證以及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本身的不夠健全完善,應是主要原因之一。以《居民身份證法》為例,雖然該法規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但對於“遺失或被盜的身份證是否自動失效”,“管理部門採用遺失或被盜的失效身份證,應負什麼責任”等具體關鍵的問題,卻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當然,在《身份證法》之外,去年2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個人信息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而言,這無疑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其中設定的犯罪主體範圍較窄,對於如何舉證也缺少相關規定——如果沿用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顯然不利於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有效追究。也正是這種背景下,儘管侵犯個人信息的事很多,“侵犯個人信息罪”也已正式頒行一年多,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例卻極為罕見。

    總之,身份證淪為“身份症”,既是社會之症,更是法律之症。在事前規制、事後懲戒兩個方面,均需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法律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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