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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雙手被砍,殘缺的是證人保護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7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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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保護?具體由哪個機關執行?經費、人員如何安排?都沒有規定,也當然不會作為對公安機關的考核指標。

  2007年7月,河南鄲城縣農民王好讓,向沁陽市公安局舉報了同村村民王長在搶劫案的線索,不料被逃走的王長在報復,砍掉了其雙手。(9月14日《新京報》)

  沒有公民的積極舉報作證,很多案件無法順利偵破,所以,舉報人理應作為“戰友”,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但現狀卻不容樂觀,一方面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滯後,至今還沒有專門的證據法和證人保護法,缺乏切實、可操作的舉報人保護制度;另一方面,辦案機關較少設身處地為舉報人著想,這才有了王好讓的悲劇。

  兇手逃走後,因為害怕打擊報復,王好讓希望沁陽市警方加大追捕力度,之後,還多次向警方報告兇手的行蹤,但最終還是發生了慘劇。事發後,週口市公安局出動40多輛警車,僅用4天就將王長在抓捕。真是態度決定一切,當地警方真的問心無愧嗎?在兇手出逃的這三個月裏,當地警方明知舉報人有人身危險,但又做了哪些安全保護措施?這些都需要有明確答案。

  相對電影《勇闖16街區》裏那種警察24小時看護證人的制度,或香港電影裏直接給證人送到外國改身份的制度,我國的證人、舉報人保護制度無疑蒼白。比如,《刑事訴訟法》裏只有一句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怎麼保護?具體由哪個機關執行?經費、人員如何安排?都沒有規定,也當然不會作為對公安機關的考核指標。

  除了安全問題,被傷害的舉報人生活保障,也同樣是法律空白。王好讓認為警察涉嫌瀆職,因為當初沒看住兇手,自己才被惡性報復。但《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的範圍僅限于政府違法行為的直接損害後果,舉報人被報復顯然不在此列。

  雖然之前法院曾判決兇手賠償王好讓68萬元,但其家中已無財産可供執行。多次協商後,沁陽市公安局給王好讓各種補償41萬元。雖然錢並不算少,但這只是個案解決,而不是制度性保障。必須認識到,舉報人雙手被砍的悲劇,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力。所以,證據法和證人保護法需儘快提上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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