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網訊6月22日下午,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分組會上,委員發言認為,洩露舉報事項、打擊報復舉報人,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監察機關應當在制度創新、保障程序、獎勵機制等方面,加強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南振中委員説,泄密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修改,可以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抑制打擊舉報人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當前匿名舉報仍然是群眾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不僅要對實名舉報人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且應加強對匿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建議在認真總結各地監察機關和公檢法機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匿名舉報的,舉報人可以使用密碼為本人代碼。監察機關對密碼保密。舉報人可通過密碼查詢案件的處理情況”。
他説,草案第46條規定,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和舉報情況的,將受到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香港《證人保護條例》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解釋,不得披露舉報材料的內容或其他任何危害舉報人安全的資料。違反者,即屬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對修改本法有借鑒價值。鋻於泄漏舉報人信息不僅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會對舉報人的生命、財産、生活造成威脅和傷害,僅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難以彌補舉報人受到的傷害。建議在條文的表述上引入是否有主觀故意的因素。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屬於無主觀故意的過失行為,適用“依法給予處分”;凡有主觀故意的,則一律視為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祖沛委員説,草案第6條作了很大修改,增加了監察機關對舉報事項的受理和調查處理的義務,對實名舉報的回復義務和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密制度,第46條規定了對泄漏與舉報人相關事項、洩露舉報信息的法律責任,這兩條規定很好,內容補充得也很好。但在第5章監察程序中,對這一方面的具體程序,比如如何確定實名舉報,如何回復實名舉報,回復的內容、形式、時限沒有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建議第5章將實名舉報如何認定、對實名舉報人的回復內容、回復的程序等加以規定,將前面兩條的內容具體化、程序化。
鄧秀新委員説,第46條關於洩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條與第48條有很多相近的地方,建議合併在一起。第48條規定的是“洩露秘密的”,舉報事件本身就應該屬於秘密,並不是應該公開的信息,這兩條是可以合併為一條的。具體來講,第48條在“洩露秘密的”後面,增加“洩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這樣把第46條刪去。
馬福海委員説,草案第6條第2款規定建立舉報制度,並規定對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僅僅這樣規定還不足以體現對實名舉報的鼓勵和支持,建議補充規定“監察機關建立獎勵舉報人制度”,並健全相關的措施。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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