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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加班費維權別迷信“舉證倒置”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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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最高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稱,對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9月15日《新京報》)

  中秋、國慶假期轉眼即至,相信不少勞動者都面臨著是加班還是享受假期的選擇。應當承認,剋扣勞動者加班費,在不少企業是常態,敢為加班費維權者,少之又少。維權者寡的背後,就是維權難。維權難的關鍵,又在舉證難。大凡遇到舉證難,人們會想到一個解決方案:舉證責任倒置。仿佛只要把舉證責任“倒”過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法諺有雲,“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于當事人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有一條人們耳熟能詳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用最淺顯的語言明確了這一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此原則適用於追索加班費案件,那就得先請勞動者首先舉出證據來證明加班行為成立及資方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解釋(三)”説“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正是“誰主張,誰舉證”。

  有人認為“解釋(三)”存在著“舉證責任倒置”,這指的是後一款規定。但這裡規定的用人單位舉證責任並非“倒置”,仍是“正置”。因為舉證責任並不是固定在某一方當事人那兒一成不變的。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根據一方當事人舉證的具體情況,舉證責任也會發生轉移。比如,一起借款糾紛中,債權人索要借款,就必須先提供借條等證據,來證明借款的存在。當債權人拿出了借條之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債務人身上。“解釋(三)”清楚説明,只有當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了“用人單位掌握證據卻不提供”,法官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它並未超出“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更不是“舉證責任倒置”。

  也有網友認為,應實行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讓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先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用人單位已按規定支付了加班費或用人單位壓根就沒讓勞動者加班。但事實上,這樣的“舉證”在很多時候是不可能完成的。比如我與某單位完全沒有勞動關係,我卻向該單位索要“加班費”,按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該如何來證明我沒有加班呢?最高法院官方人士也解釋了關於“追索加班費”的舉證規定,稱這“對於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製作用。”

  作為“準立法”的司法解釋,必須立足公平公正,且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勞動者維權難是一個現實問題。這種“難”來源於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證據意識、博弈能力與法律資源等等。失衡的勞資關係並不是法院帶來的。校正這種失衡,不能違背舉證規律去簡單追求“舉證責任倒置”,更不能迷信“舉證責任倒置”。正途是,增強勞動者的博弈能力,健全其維權組織,為他們提供更多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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