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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曉陽:“4次軋死男童車主以交通肇事刑拘”是對公眾愚弄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4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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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新沂市三歲半男童樂樂在小區內玩耍時,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左後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寶馬車緊接著又反復三次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據錄像資料顯示,司機下車確認孩子已經死亡後就離開了,既未打電話報警,也未採取任何搶救措施。(《揚子晚報》 9月13日)

    一個清晰地事實:寶馬車主反復4次碾軋一個三歲半男童,導致其慘死,盼以故意殺人罪更為合理。在有錄像為鐵證的情況下,當地警方仍以簡單交通肇事罪來處罰寶馬車主,這一個天上、一個地下的罪名差別顯然讓公眾接受不了。

    因為在駕車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事故釀成他人生命傷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在明知撞人的前提之下,既不施救也不報警,而是採取反復壓碾被撞者致其死亡,就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對此認定的罪名應當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警方判定這起惡性事件,在甄別自己是否處理公正的時候,更應該考慮一下判決所帶來的影響,是否會引起公眾強烈不滿?是否會對以後的判決埋下“隱形炸彈”?很明顯,此次事件中,寶馬車主4次反復是故意的,如果簡單以交通肇事罪判定後,很有可能對廣大的司機造成誤讀:以後如果再撞到人,撞傷不如撞死,撞死了只要賠錢便可以了事。

    同時如此判定還會讓公眾對警方造成誤解,是否警方與寶馬車主之間存在著什麼貓膩?如此清晰的事實,卻有如此“奇妙的誤判”,與《紅樓夢》中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有異曲同工之妙。儘快的澄清事實(事實在錄像已被公眾所看到),給予公正的判決,是消解民間猜忌的最好方式,不然會讓人起疑:是否公權力一旦遭遇了強勢的一方總會不自覺的放慢腳步?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顯然是不會甘心輕易被愚弄。如果以一個不公正的結果來收場此次惡性交通事故,那麼我們不得不感嘆:天理何在?公正何在?法度何在?

    當一輛強勢的寶馬與一個弱小的生命相碰撞,公眾處於正常的審視的目光都會是同情弱者,所以每每處理此類事件的警方更應該公正、透明、客觀。因為在民間有無數雙的眼睛都在緊盯著警方的處理結果,一旦處理的結果與公眾的期盼嚴重背離,勢必會引來鋪天蓋地口水和唾罵,有違民意的結果就是警方要改判,當初給予不公判定罪名的執法人員會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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