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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不夠道德的“家庭道德鑒定書”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9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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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沒有夜不歸宿現象,對我很關心體貼……”這是湖南邵陽縣原商務局副局長鄧笑天擬提拔公示期間,其妻子唐亞玲向縣組織部出具的家庭道德鑒定書。邵陽縣日前規定,幹部提拔公示期間,家長和配偶要分別介紹其家庭道德表現情況,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當地官方表示,這是落實使用幹部“以德為先”的一項具體措施。(《人民日報》9月8日)

  幹部提拔須過道德關、“以德為先”,當然沒有問題。但以“家庭道德鑒定書”的形式來評判幹部道德的合理性、可行性,顯然值得推敲。

  一方面,既沒有法律規定,家長和配偶有必須向組織部門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的義務;另一方面,也同樣沒有法律規定,組織部門有權要求家長和配偶出具這樣的道德鑒定書。

  即使從道德層面看,要求家長和配偶出具家庭道德鑒定書的做法,其實也是不夠道德的——無論這樣的“道德鑒定書”鑒定出什麼樣的道德結論,“有德”抑或“無德”,事實上都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道德合理性。比如,若鑒定結論是“有德”,這顯然有自我吹捧之嫌,並不值得完全當真和採信。眾所週知,家庭成員之間如夫妻之間,實乃利害關係密切、利益高度統一的共同體,為家庭成員“説好話”乃至奉獻溢美之詞,本是人之常情。試想一下,若非感情早已嚴重破裂,哪個父母、妻子會去惡評子女、丈夫的道德,以至於耽擱其仕途前程?

  另一方面,若鑒定結論是“無德”,證明效果或許很有力(連親人都説你無德),但對家庭道德倫理本身而言,顯然又是不道德的——鼓勵家庭成員、親人之間相互反目,進行道德上的檢舉、揭發,破壞夫妻、親子之間天然的倫理親情,這合乎道德嗎?事實上,正是基於對這種倫理親情的高度尊重和呵護,在許多法治成熟的國家,親人之間都是可以豁免相互作證的法律義務的——即使確實知情,也有權拒絕檢舉自己的親人。法律上的作證尚且如此,更何況道德上的作證?

  “家庭道德鑒定書”作為官員道德的批判依據之所以不夠恰當和合理,還在於,雖然都叫“道德”,但家庭私德與幹部為官所需的職業公德,並不是完全吻合的一個概念。在具體現實生活中,它們之間甚至可能構成某種衝突和悖反。比如,一個官員將貪污賄賂所得用於提高家庭成員的物質生活條件,利用手中權力為配偶子女的就業升學提供方便,雖然嚴重違法、違背職業公德,但在家人眼中,他卻完全可能是合乎家庭私德的好丈夫、好父親、好兒女。事實上,這也是為什麼在許多腐敗案件中經常看到“家庭腐敗”、“家族腐敗”——丈夫前門當官弄權、妻子後門收錢納賄的一個基本背景。

  所以,若真要讓幹部過“道德關”,來自家長配偶的“家庭道德鑒定”是靠不住的——無論是其鑒定的主體還是內容,均得不到充分信任。而真正靠得住的只能是,訴諸廣大公眾選民的“社會道德鑒定”——一個官員究竟是否足夠道德、具體需要哪些方面的道德,都應交由授權于他的民眾來評判鑒定。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一個前提不可或缺:官員包括家庭財産在內的各種個人信息,須全面公開、讓公眾充分知情。

  任何時候,幹部道德都不是個人家務事,而是一項嚴肅的公共事務,因此,職業公德而非家庭私德才是其核心內容。簡單地將二者攪在一起、混為一談,其實既無助於公德的提升,也無益於私德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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