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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規定拒絕下井不如落實帶班制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7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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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在明確領導下井帶班作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與井下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基礎上,規定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是出於在更大程度尊重礦工權利與保障礦工生命安全的初衷。

  但問題在於,礦工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也就意味著礦工沒有收入,而且礦工即便是在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情形下拒絕下井,可能會面臨遭到開除的命運。

  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有利於更為及時地發現並處置井下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加之將礦領導的生命安全與礦工的生命安全捆綁在一起,能夠促使礦領導更為積極主動地抓好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所以,只要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能夠得到切實執行,原本是可以起到減少礦山安全生産事故發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礦工生命健康安全的。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礦領導下井帶班的規定落實情況不是很好。也正因為如此,對減少礦山安全生産事故而言,與其規定礦工有拒絕下井權,不如抓好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執行,通過強化安全監管部門進入礦山的抽查與檢查力度、發動包括礦工在內的群眾積極舉報、進一步加大對於不切實執行相關規定礦山與礦領導的懲處力度等,將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落到實處。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礦領導與礦工的生命安全捆綁,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更切實有力地保障廣大礦工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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