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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王子發該向誰要國家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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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法院都應該作出無罪判決,以便有一個明確的司法結論為王子發洗冤。

  8月20日,王子發收到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准許河池市檢察院撤訴的裁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恢復了人身自由。當晚,王子發又收到廣西河池東蘭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至此蒙冤9年的王子發終得平反昭雪。(8月22日《中國青年報》)

  檢察院撤訴,公安局撤案,意味著王子發無罪。接下來,就是申請國家賠償了。那麼,王子發該向誰申請國家賠償呢?

  對此,有專家稱,找公安要,誰給出的文件就找誰。筆者卻認為,王子發案由廣西高院發回重審後,河池市中院和市檢察院層層“撤案”,最終“退回”最初的立案偵查機關東蘭縣公安局,而不是由廣西高級法院直接改判無罪,或者由河池市中級法院重審判決無罪,這不僅在案件糾錯程序上有明顯瑕疵,而且也涉嫌推卸錯案責任,逃避國家賠償責任。

  王子發案的生效判決是由廣西高級法院作出的,王無辜蒙冤入獄多年也是執行廣西高院無期徒刑判決的結果。既然王子發已服刑多年,在發現無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法院都應該作出無罪判決,以便有一個明確的司法結論為王子發洗冤。這既是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對法律負責,更能明確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這個條款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對待刑事錯案,如果已經由法院判決有罪,通過再審程序糾錯的,應當改判無罪,而不應按原訴訟程序層層發回到原點;二是明確在再審改判無罪的情況下,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負賠償責任。而王子發案顯屬再審程序糾錯。其實,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一個致無辜公民服刑多年的刑事案件,在糾錯時不是由法院宣告無罪,卻由最初的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至少從程序上是荒唐的。

  現實中,因為在刑訴法中沒有對發回重審的任何限制,以至於常被濫用,成為上級法院逃避責任的“綠色通道”,既損害了法律權威,也拖延了正義的實現。這是個亟須正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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