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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華:被賣出的烏紗帽應立即“召回”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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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原縣委書記徐社新因犯受賄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05.35萬餘元、13789美元、500歐元、5000港幣及價值人民幣5.5萬元的購物卡等錢物追繳上繳國庫。(7月22《法制日報》)

  縣委書記似乎是貪污受賄腐敗的“重災區”,2009年底,“河南省4年22名縣委書記落馬”的新聞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更早些的2005年,《瞭望新聞週刊》報道:“安徽18個縣區委書記因為貪污被撤職查處,佔全省縣(區)委書記總數的六分之一強”,而媒體在報道中,竟無一例外地都買賣過“烏紗帽”。

  從報道中看,收了錢,給人“官帽”——作為縣委書記的徐社新可謂是“誠實守信”的“官帽售貨郎”。在安徽省五河縣為官的6年間,徐社新沒有“虛度光陰”,將所有鄉鎮和縣直重要部門的“官帽”賣了個遍。但買官者受到了何種處理?沒有報道。賣官的目的是拿公權在“賺取”個人利益,同樣買官者也是在購買權力,購買權力的目的很顯然也是為了賺取更多錢財。這樣看來,買官賣官其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從媒體的報道來看,賣官者無一例外的都成了罪犯,而買官者卻鮮有被“摘帽”的報道,這是責任追查的缺失,也是賣官鬻爵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也許是擔心打擊面太廣,對地方政府形象損失太大,但事實上,在一樁罪惡的“生意”中,如果賣方有罪,買方無責,這對地方政治生態的治理百害而無一利。

  從法理上講,凡是花錢“買”來的官,只要一經查實,無論現在官居何位,都應立即查辦。就正常人來理解,商人是無利不起早,買官者不可能就是為了過個官癮,勢必會用買來的權力,在收回“投資”的基礎上,再賺上幾筆,否則,他花重金買官圖的又是什麼?

  買官賣官問題,一方面説明我們的地方一把手官員權力過於集中,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些地方對一把手監督的形同虛設,在揪出了賣官者之後,對買官者的烏紗帽也應立即予以“召回”,不蕩滌這條濁流,讓買官者繼續留任,官場也永遠不會有清風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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