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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儘快實現對住房保有環節徵稅,上海最終選定的方案是應用現有的房産稅概念,以減少立法審批流程。如果符合徵稅條件,需按年支付相當於房産值8%的房産稅。計稅基礎為評估價而非房産成交價。(5月12日《上海證券報》)
為了規避法律的制約而鑽空子開徵新稅,我們並不陌生。人們或許記得,前年,當人們熱議燃油稅如何開徵,如何立法的時候,有關部門卻繞過立法門檻,將燃油稅加在現有的消費稅上,使燃油稅在沒有立法討論的情況下,迅速開徵。如果上述消息屬實,那麼,繞開立法程序,通過現有的房産稅“借殼出臺”物業稅,看來已經無法避免。
按照報道,上海開徵的房産稅,無異於重新開徵新稅,因為最重要的稅收要素如徵收範圍、稅率和計稅依據等,都在現有的《房産稅暫行條例》中找不出依據,這是對現有的《房産稅暫行條例》的重大背離。按照《房産稅暫行條例》,居民住房免徵房産稅,而現在要開徵;按照《條例》,計稅依據是房屋的原值扣除30%,也就是購買時的價格再扣除30%徵收,而現在卻擬定按照現價即評估價格徵收,將土地增值計算在內;按照《條例》,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而按照草案,則稅率是8%,一下子提高6倍多。
如果將上海的草案與《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相比,則可以認定,草案除了借用《房産稅暫行條例》上的稅種名稱外,與《房産稅暫行條例》沒有關係。嚴格來説,這樣重大的變動,與出臺新稅沒有區別,必須通過嚴格立法程序,才能取得合法性身份。而上海的草案,不但要規避立法程序,而且有幾點是完全無法從常識上予以解釋的。
首先,8%的稅率是報復性、懲罰性的稅率。有數據顯示,上海住房租售比高達1:500,就是説,一套房子出租500個月也就是40年才能收回購買價,出租房産一年根本不可能得到8%的回報,因此8%的稅率完全是懲罰性的。其次,目前住房增值,主要是土地增值而不是房子增值,房子是隨時間流逝而要折舊貶值的。因為土地國有,70年后土地權仍然回歸國家,其增值最終由國家所得。既然這種增值最終是國家的,憑什麼要向現在的業主課稅?《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以原值的7折計稅,有兩個考慮,一是土地增值部分因為最終歸於國家,不能課稅,所以不能按土地增值後的現值計稅,只能按原值計稅,將土地所有權問題擱置;二是人們購房的價格中有相當部分是給國家的稅費支出,不能將給國家納稅的價格也算作私人財産再次徵稅,這部分必須扣除。而現在上海的草案以現價計稅不提扣除,第一將土地增值納入稅基,第二將購房時為國家交納的稅費也作為稅基,這是沒有道理的。
如果上海房産稅草案能獲通過,那麼,此舉將嚴重影響《房産稅暫行條例》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法律法規是給人們一個穩定的預期,它只有保持相當的穩定,才能給人們長久的信心。為了某種政策目標而需要調整法律法規時,也需要進行充分的辯論和審慎的考慮。不斷變動的法律使人們無所適從,以購房為例,當人們按照《房産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安排自己的經濟行為,購買住房之後,政府卻又單方面修改了條例,改變稅收範圍和計稅依據,增加稅率,這將使按照《條例》安排自己經濟行為的人,産生上當受騙的感覺,嚴重損害和透支政府的公信力。
稅收法定,是稅收的黃金法則。如果徵稅者可以這樣輕率地規避法律程序,修改變動已有的規定,與人們玩貓捉老鼠的遊戲,那麼,人們將永遠生活在財産沒有保障,對未來沒有確信的不安定狀況之中,這正是投機心理和賭徒行為昌盛的根本原因。
(梁發芾 原題:規避法律的房産稅透支政府公信力)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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