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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不能放任開發商帶“毒”作業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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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設和房地産開發固然重要,但必須以民為本,不能讓城市化帶“毒”,不能讓房地産帶“毒”

       在工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之中,佔據市區優越位置的一些劣勢工業企業,紛紛通過易地、搬遷改造,退出繁華地段,其遺留的大量毒地亦隨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陽光之下。近年來,中國有大量毒地被開發為住宅用地,甚至成為昂貴的地王。(6月4日《財經》)

       對於房地産業外人士而言,這條報道所揭露的問題像是“霹雷”,讓人難以平靜。其實,這在房地産圈內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多年前圈內人常談的一個話題是,某某項目以前是化工廠、藥廠,未見治理就開發成房子了,這樣的房子絕不能買,否則,就有可能被毒氣、毒水傷害,後患無窮。

       房地産圈內人都知道的“秘密”。從這條報道所揭示的城市毒地案例、監管真空、治理困境來看,監管者不是不知道,而是欠作為——僅僅是對個別有毒地塊進行修復,不僅沒有對全國毒地進行全面摸底,而且制度上也很不明確,例如,誰來界定毒地責任,修復毒地誰來埋單,都無明確規定。

       顯然,在有毒土地上開發住宅是違背常識的事。稍有常識的人應該知道,毒地若不到徹底修復,不僅施工人員得不到安全保障,而且業主的健康也得不到保障——有毒物質會通過地下水、釋放毒氣慢慢傷人甚至殺人。環評應該是防止毒地傷人的有效手段。然而,這樣的常識沒有得到普遍重視。

       我國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目的是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産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但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建設項目對外部的環境影響,如施工的噪音、污水等,至於開發用地的歷史情況調查、土壤本身的深層污染檢測,在制度上缺少約束和規範。

       我還注意到,不少房地産項目連流於表面的環評都沒有做。去年,山西省環保廳一份檢查報告顯示,抽查太原市41家較大房地産項目中,有四分之一的項目在未取得環評審批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可見,除了監管不作為外,只重視利潤不重視環評的開發商也是“毒地住宅”的製造者之一。

       眾所週知,居住權、健康權是公民兩項最基本的權利。住宅不僅保障公民居住權,還應該保障公民健康權。如果住在有毒的房子裏,即使居住權有保障,但人的健康權卻被傷害了。也就是説,制度在保障居住權的同時,就有責任同時保障健康權。

       環保部門作為公民健康生活的守衛者,按理説應該對全國的有毒地塊瞭如指掌,並嚴把每一塊土地的環評關。但事實是,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即使掌握了毒地的部分數據,也不願公佈。即使出臺文件要求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進行系統調查,但這樣的文件沒有任何強制性,即沒有威懾力。

       每年,全國出讓土地的收入高達數萬億元,為何卻不願投入足夠資金去修復有毒土地?在我看來,“毒地住宅”不僅在拷問著開發商的良心。房地産開發固然可以讓開發商登上富豪榜,但卻上不了“良心榜”;監管者缺位固然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欠作為或不作為。當然,立法者也應意識到,法律要與經濟與社會發展同步,不能落伍。更需要提醒有關方面,城市建設和房地産開發固然重要,但必須以民為本,不能讓城市化帶“毒”,不能讓房地産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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